32I探讨研究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市场上酒精消毒液(75%以上乙醇溶液)等消毒产品成为非常紧缺物资。乙醇俗称酒精,由于乙醇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易燃、易挥发的无透明液体,酒精蒸汽与空气可以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爆炸燃烧。酒精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较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在没有明火的前提下,酒精自燃温度在323!,超323!以上会自燃。酒精在空气中爆炸极限为3.3%-19%,当空气中的酒精含量达到3,3%以上,遇到火源会发生闪爆;当达到19%,温度等于或大于13!以上时,遇到火源就会闪燃。所以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酒精消毒液(大于等于75%乙醇溶液)各个环节过程中,存在非常大安全风险。
南京市应急局于疫情期间开展了对储存、销售(分装)酒精消毒液等经营行为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行动。检查发现了许多药企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储存、经营(分装)酒精消毒液(75%以上乙醇溶液)行为构成一定的安全风险。
但在如何规范上述经营+是否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管人员之间存在分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酒精消毒液(75%以上乙醇溶液)存上述危险性,毋庸置疑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591号令),经营酒精消毒液(75%以上乙醇溶液),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危险化学品种很多,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第55号令)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只有经营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于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当中,只将品名:乙醇(无水)、别名:无水酒精列为危险化学品,序号是2560,CAS号是64-17-5,但是没有将酒精溶液列入其中o所以经营酒精消毒液(75%以上乙醇溶液),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一种意见认为,酒精消毒液(75%以上乙醇溶液)虽然未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名,但应当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2828类属条目,即《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符合“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条件的未列名危险化学品。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2828是类属条目,必须同时满足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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