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水、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5 
【案件字号】(2020)鲁15行终1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金昌李扬孟庆杰 
【审理法官】孙金昌李扬孟庆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保水;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 
【当事人】张保水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 
【当事人-个人】张保水 
【当事人-公司】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保水 
【被告】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 
【本院观点】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扣押管辖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东昌汽车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本案中,上诉人张保水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已经人民法院处理裁定驳回其起诉,其但为达到不合理诉求,于2019年3月3日在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越级上访,同年9月3日国庆安保期间再次到北京越级上访,并且扬言“在这个时期来一次,顶我其他时间来十次",在湖西办事处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劝阻国庆期间不要去北京上访时,张保水提出“政府如果五天之内不能达到诉求,继续上访"。度假区公安分局据此认定张保水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保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7-21 20:24: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张保水系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五里屯村居民。2013年11月10日,湖南路升级改造拆迁建设指挥部公布《湖南路升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说明书》,载明因湖南路升级改造需对湖西街道办事处五里屯、宋庄、姚庄村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迁。对原告张保水主张的在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同年12月由张保水之子张功、张军作为产权人与征收部门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回迁楼房两套现已入住)。后张保水对该建筑物要求按门脸房的赔偿标准赔偿。2015年张保水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违法、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在原赔偿基础上再赔偿其损失160万元、装修等损失10万元。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聊东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张保水的起诉。张保水不服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鲁15行终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张保水仍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1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行申48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张保水的再审申请。2018年张保水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为无效协议、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及其东昌府分公司将违法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50万元(包括房屋租赁费、误工费)。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8)鲁1502民初4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保水的起诉。    对上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张保水进行信访,反映度假区拆迁建设指挥部对其营业楼按住宅楼的价格进行补偿不合理,要求对拆迁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015年6月10日,湖西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张保水同志反映征收补偿不合理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告知其如不服该处理意见,可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2019年3月3日,张保水以反映房屋拆迁补偿、东阿县公安局扣押其工艺品玉衣、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扣押其被盗字画等为由到北京信访,在河北××牛××区被湖西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回。湖西派出所向张保水送达了《明白纸》、《告知书》及度假区公安分局[2019]第1号《训诫书》。《明白纸》载明了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的
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告知书》显示告知内容为:张保水曾于2019年3月3日违法上访被一(次)处理【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被劝阻】,张保水的拆迁问题涉法涉诉,在2019年3月3日-3月14日,北京举办全国两会安保期间,为维护举办(处置))地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法禁止张保水前往北京。如拒不服从,仍在上述时间段策划、筹备、组织前往北京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前往的,应经居住地公安机关书面批准。《训诫书》载明:张保水反映的是拆迁问题,训诫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及“天安门、中南海地区不是信访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你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问题。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针对2019年7月2日收到的张保水要求归还字画并依法追究张之贵刑事责任的信访事项,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于7月16日作出聊东公(信访)不受字[2019]102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张保水其信访事项依法应直接向刑侦大队三中队提出,不按信访程序受理。2019年9月3日,张保水到北京、中纪委、公安部信访。    度假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聊江公(湖西)行罚决字[20
19]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保水为达到不合理诉求,于2019年3月3日在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越级上访,同年9月3日国庆安保期间到北京越级上访,并且扬言“在这个时期来一次,顶我其他时间来十次",在湖西办事处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劝阻国庆期间不要去北京上访时,张保水提出“政府如果五天之内不能达到诉求,继续上访"。综上,张保水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保水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张保水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作为原告张保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被告度假区公安分局具有涉案案件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本案中,被告度假区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显示,2019
年3月3日被告对原告询问时,原告自认于当日早晨辗转于冠县购买汽车票去北京上访,在河北××××区被湖西办事处人员劝回。2019年9月4日被告对原告询问时,原告自认9月2日下午在北京陶然亭桥附近下车后直接去排队至9月3日中午信访局下班,又直接去了公安部,下午因递交材料距离上次不到60天,公安部信访局未收材料,之后又去排队到20时左右被拉到马家楼。2019年9月30日被告对原告询问时,原告自认于9月17日搭便车去北京,被办事处工作人员接回,次日在办事处、村委会人员谈话告知其国庆期间不能上访时,原告要求五天之内解决,否则还是上访,并称全国两会期间和国庆期间上访有人重视,村书记及村主任担心原告在两会及国庆期间上访带其外出旅游。在被告询问赵兴刚、李洪波、刘月旺、邓焕龙时,赵兴刚、刘月旺、邓焕龙证明原告说过这个时期来一次顶其他时间来十次和五天之内不能达到诉求继续去北京上访的话,李洪波并证明原告说过五天之内不解决还去上访,刘月旺、邓焕龙并证明为防止原告上访,两人出资在2019年全国两会及国庆安保期间带原告外出旅游和为原告外出办事。并且,原告反映的拆迁补偿问题已经法院裁决,湖西办事处已对原告针对拆迁的信访作出答复意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对原告要求归还被盗字画及追究张之贵刑事责任的信访事项作出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及国庆安保期间到北京越级
上访,并说过这个时期来一次顶其他时间来十次和五天之内不能达到诉求继续去北京上访的话,为防止原告全国两会及国庆安保期间上访,村书记及村主任出资带原告外出旅游和为原告外出办事。原告为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在全国两会及国庆安保期间到北京上访,被告据此认定原告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度假区公安分局2019年9月29日接到湖西办事处工作人员赵非的报警,当日受案,在对原告传唤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后,对原告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之后对原告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复核,次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原告送达。被告度假区公安分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告度假区公安分局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聊江公(湖西)行罚决字《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张保水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保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保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