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商标案例主要有三类:申请者欲借用该商标的影响力为自己的商业活动服务;申请者以向原商标拥有者索取转让费为目的;竞争对手为限制原商标拥有者进入新的市场而抢先注册。
2009年8月中下旬,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方修胜当为客户进行中国商标海外市场监测时,发现2009年8月14日,一家名为Best Union Pte ltd(以下称“最佳联合公司”)的新加坡公司在当地申请注册“JAC”、“瑞风”和江淮乘用车的五角形图形标志。根据商标注册程序,在申请注册商标后将有3个月的公示期,3个月内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反对,申请者的商标拥有权就有可能获得批准。
看到这个信息后,方修胜开始与江准集团法务部联系,希望与江淮合作,在商标注册成
功前申请“救济程序”,即向商标审批部门提出不予批准的要求,阻止江淮商标被外人抢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方修胜一直未能与江淮相关负责人直接联系上,他给江淮发送的也未得到回复。2009年11月26日,最佳联合公司注册“JAC”商标获得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如果江淮能够在商标被抢注的3个月内实行‘救济’程序的话,不需要花费很多钱,但现在要想拿回商标,困难很难估计,这要看抢注者的动机和目的。”一位熟悉国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律师介绍说,以往发生的抢注商标案例主要有三类,一是申请者欲借用该商标的影响力为自己的商业活动服务,二是申请者以向原商标拥有者索取转让费为目的,三是竞争对手为限制原商标拥有者进入新的市场而抢先注册。其中,第三种的杀伤力最大,转让商标拥有权的谈判也最难。
最佳联合公司注册的“JAC”商标属于商品类别《尼斯协定》中的第十二类“汽车、汽车附件及各种车辆配件”,可以用于从事汽车及相关产品的贸易、生产等多项业务。这就意味着,如果与最佳联合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江淮汽车将无法用自己原来使用的商标进入新加坡市场销售,甚至在新加坡参加展览、过境时使用自己的JAC、瑞风和五角形标,都属侵害商标所有权人即最佳联合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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