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戢德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6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53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赖建华黄爱斌鄢宁娟 
【审理法官】赖建华黄爱斌鄢宁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戢德胜;周红海;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戢德胜周红海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戢德胜周红海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彦志花广东漫道律师事务所;林森龙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彦志花广东漫道律师事务所林森龙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彦志花林森龙 
【代理律所】广东漫道律师事务所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戢德胜;周红海;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5:14:1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戢德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5325号
太平洋 汽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林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戢德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彦志花,广东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红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龙,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戢德胜、周红海、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
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黄爱斌
审判员 鄢宁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吴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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