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6.02
∙【字 号】津滨政规〔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6.0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完善滨海新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规〔2020〕5号)等规定,坚持实物保障与住房租赁补贴并举,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实物住房等方式,对本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保障和对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给予精准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区住房建设委是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制定、房源筹集、分配使用、运营管理、动态监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
天津汽车摇号 第七条 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滨海新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目标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实行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同步配套建设教育、社区服务、商业服务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规模应当符合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要求。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采取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30至45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功能齐、配套全、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 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户型适中、价格合理。收购价格由收购和被收购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收购新建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从售房款中提留1.5%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依据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在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统一移交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住房保障。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与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一并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要求纳入管辖范围,民政、住房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实施社区综合管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居民委员会,或纳入临近居民委员会管理,项目入住时同步开展工作。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入住前,由项目所属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完成配套的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管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准入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家庭,可以申请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滨海新区居民户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具有滨海新区居民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及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
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区住房建设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住房建设委可以依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适当调控受理申请人范围和数量。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依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签订履约承诺、提供保证等方式,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履行。相关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建设委制定。
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住房建设委应当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建设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内容予以核实,并反馈核实结果。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建设委应当准予申请人在资格有效期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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