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50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秀红杨宝华吴晓勇 
【审理法官】郭秀红杨宝华吴晓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建设;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建设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建设 
【当事人-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任炜天津正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炜天津正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炜 
【代理律所】天津正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建设 
【被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张建设在一审过程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涉案房屋卫生间坐便器出现反水(漏水)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后又撤回了房屋鉴定申请。 
【权责关键词】天津汽车摇号代理合同基本原则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建设在一审过程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涉案房屋卫生
间坐便器出现反水(漏水)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后又撤回了房屋鉴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张建设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卫生间便池出现反水系因碧桂园房地产公司、碧桂园物业公司的原因产生,亦未明确其各项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以张建设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而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建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28:17 
张建设、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2民终50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炜,天津正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某某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主要负责人:杨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某某
八里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晓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蕾。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建设因与被上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物业公司)、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建设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张建设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碧桂园物业公司、碧桂园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17日张建设和碧桂园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津南区八里××镇××路××映月庭院18-1-103住房一套,并于2015年7月2日在天津市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张建设入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直至2019年10月7日
夜间12点左右,卫生间的便池往上反水,造成全屋地面大面积积水,随后张建设第一时间电话通知碧桂园物业公司,但是碧桂园物业公司以夜间没人为由拒绝过来处理反水事故,而是转天才到张建设住处了解情况,并告知赔偿问题可以走保险。张建设向碧桂园物业公司询问是什么原因造成便池反水,碧桂园物业公司说不清楚,并表示有关部门查一下原因。2019年11月4日碧桂园物业公司通知张建设说,保险公司给予3060元的赔偿金,张建设未同意,故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碧桂园物业公司一直未查明便池反水的根本原因,只是说地下排水管道可能存在设计问题,还有可能是长期未进行管道疏通造成堵塞。但是,张建设的便池不断出现小的反水情况,就此问题张建设多次向碧桂园物业公司反应,碧桂园物业公司每次都是简单的疏通一下,没有彻底查明原因解决根本问题,造成张建设屋内臭气冲天无法住人。由于碧桂园物
     业公司怠于履行排查疏通地下管道的职责,因此,造成2020年3月1日张建设房屋内卫生间便池大量反水,直到反水流到楼道被保洁员发现告知碧桂园物业公司,此时张建设房屋内的积水已成游泳池了,给张建设屋内地面装修、墙面装修、家具、部分衣物、电脑和照相机也被水浸泡均造成损坏,尤其更加严重之处,部分电源插座浸水后从而产生漏电短路的用电安全隐患。就此问题,张建设多次到碧桂园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但未得到解决。为此,张建设向
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在未查明实施的情况下,仅以张建设撤回鉴定为由,驳回张建设的全部请求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张建设房屋卫生间便池反水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碧桂园地产公司在建设该房屋时,存在地下排水设计不合格或施工不合理等情况:二是,碧桂园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对地下排水设施进行疏通的职责,造成地下排水管道严重堵塞的情况,因此,对于张建设因卫生间便池反水造成屋内被水浸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碧桂园物业公司、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碧桂园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张建设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碧桂园物业公司尽到了应有的责任。
     碧桂园房地产公司辩称,不同意张建设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张建设购买的房产办理了收房手续,接收和使用了房屋,在质保期内未报修过,张建设主张碧桂园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无依据。
原告诉称     张建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碧桂园物业公司、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共同对张建设房屋卫生间处地下排水障碍进行修复;2.判令碧桂园物业公司、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共同对张建设房屋装修因泡水所造成的损坏予以修复或者赔偿损失(以鉴定结果为
准);3.判令碧桂园物业公司、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共同对张建设房屋泡水造成的物品损坏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鉴定结果为准);4.判令碧桂园物业公司、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共同对张建设房屋泡水造成的清洁保洁费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鉴定结果为准);5.判令碧桂园物业公司、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张建设自房屋被浸泡无法居住之日起至房屋恢复居住条件之日止期间在外租房的租金损失;6.碧桂园物业公司、碧桂园房地产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