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事故案例
一、交通事故
1 事故单位:运输三队
事故地点:217国道九区五公里处
事故时间: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事故经过:元月九日运输三队司机刘洪,驾驶新J05181号五十玲翻斗车,从272煤矿拉煤返回试油处途中,因违章强行超车与运输处一辆东风半挂车相挂肇事。
原因分析:司机违章强行超车。
事故责任划分:运输三队司机刘洪负全部责任。
经济损失200元,由刘洪自理。
2 事故单位:运输一队
事故地点:阿独公路366公里处
事故时间: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事故经过:二月二十四日运输一队司机周文平,驾驶新J—05118号东风客车,从130队返回试油处途中,当行驶至阿独公路366公里处,发现发动机处向外冒烟,周文平立即停下车打开引擎盖时发生失火,造成车内装饰及仪表盘等烧坏。
东风卡车事故原因分析:火头太快、化油器处漏油,造成化油器回火,属于意外机械事故。
事故责任划分:司机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经济损失:1004603元。
3 事故单位:运输三队
事故地点:车49
事故时间: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事故经过:二月二十六日运输三队司机汪洪星,驾驶新J05202号斯太尔油罐车拉水往车49井送水,在往方罐台上倒车过程中,因方罐台滑未能倒上方罐台,在滑下倒车台时,撞在本队司机郭连海驾驶的T815油罐车右后角罐体上,将左车门及转向灯撞坏。
事故原因分析:司机在往方罐台上倒车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跟车距离太近。
事故责任划分:运输三队司机汪洪星与郭连海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经济损失:经济损失1890元,根据新油安[1995]35号文件规定,汪洪星与郭连海备赔偿经济损失的25%,即每人赔偿473元。
4 事故单位:运输一队
事故地点:石西公路97公里处
事故时间: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事故经过:三月五日运输一队司机阿吉,驾驶新J-05122号东风卡车由试油处前往石西指挥部值班途中,当行驶至石西公路97公里时,因转向角度不够,无法将车开下路边,在向后
倒车过程中,将同方向在后行驶而来的一辆车前脸、引擎盖撞坏。
事故原因分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倒车时,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
事故责任划分:运输一队司机阿吉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经济损失:对方损失1000元同阿吉全部承担。
5 事故单位:测试大队
事故地点:乌昌一级公路三坪路口
事故时间: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十一时四十分
事故经过:三月二十九测试大队司机刘合林,驾驶新J08237号五十玲客货车,从鸟市返回试油处途中当行驶至乌昌公路三坪农场路口处,因违章超车,撞在同方向左转弯一辆车的油箱上肇事。
事故原因分析:测试队司椒恰林驾驶车辆行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一项)“机动车须在距路口100-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道路交通管理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刘合林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事故经济损失:双方经济损失共计17856元,试油处承担50%损失即8928元。根据新油安[1995]35号文件规定,测试大队司机刘合林应赔偿经济损失的25%,即:2232元。
6 事故单位:运输一队
事故地点:呼克公路254公里+900米处
事故时间: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十九时三十分
事故经过:四月二十三日运输一队司机刘粱,私自驾驶新J-05141号东风翻斗车,由处前往小拐油田采油三厂指挥都接朋友回三厂时,当行驶至呼克公路25公里+900米处与一辆左侧停放的车会车过程中,与对面驶来的一辆油罐车相撞,东风翻斗车内的乘车人被摔出车外受伤,双方车损失严重。
事故原因分析:1)刘粱公车私用肇事;2)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项)规定“超速行驶”。
事故责任划分:运输一队刘粱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经济损失:事故经济损失873276元。根据新油试发[1997]7号文件规定:1)、刘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2)、赔偿用车费用837元;3)200元;4)、吊扣刘梁驾驶证三个。
7 事故单位:测试大队
事故地点:石西公路叉路口处
事故时间: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十时三十分
事故经过:四月三十日测试大队司机杨新丰驾驶新J-06159号东风随车吊车去夏盐3井工作,途中将车交给无照人刘新民驾驶,当行驶至石西公路叉路口处,被正在路检的交警部门查获,并对杨新丰200元;对刘新民200元。
事故原因分析:刘新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杨新丰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兰项>规定“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新油安[1995]35号文件规定,杨新丰交无照人驾车1800元,刘新民无照驾车1800元。
8 事故单位:运输二队
事故地点:石彩路75公里+200
事故时间: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十九时三十分
事故经过:五月十九日运输二队司机邱殿云,驾驶新J-0550l号丰田4500型小车由石西到彩南油田,当行驶至石西到彩南公路75公里处,与对面一辆老式解放卡车相撞肇事。
事故原因分析:车速过快,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项规定。
事故责任划分:经交警部门裁决,邱殿云与对方负同等责任。
事故经济损失:经济损失147546元,试油处承担经济738825元。根据新油安[1995]36号文件规定,邱殿云赔偿经济损失的18443l元。
9 事故单位:运输一队
事故地点:克市风城至夏子街油四公路13公里处
事故时问: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七日十三时
事故经过:五月十七日运输一队司机乌斯满,驾驶新J—06142号东风翻斗车由处前往引水工程工作,当行驶到风城至夏子街油田公路13公里处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解放141拖车相挂肇事。
事故原因分析:乌斯满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三项)“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事故责任划分:运输一队司机乌斯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