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书15篇
复议申请书15篇
  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交易频繁,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请求得到合理表达。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下⾯是⼩编为⼤家整理的复议申请书,仅供参考,⼤家⼀起来看看吧。
复议申请书1
  申请⼈:
  住所地
  法定代表⼈:
  被申请⼈:
  住所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租赁费纠纷⼀案,贵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下发()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银⾏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
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被冻结的30万元银⾏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为独⽴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租赁费纠纷⼀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不是上述拖⽋租赁费纠纷⼀案的当事⼈。另外,经贵院通知以⽆独⽴请求权的第三⼈⾝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独⽴、财务也各⾃独⽴核算(见申请⼈营业执照)申请⼈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贵院()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的银⾏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三⼗⼆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被冻结的30万元银⾏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某某⼈民法院
  申请⼈:
  申请⽇期:________年____⽉____⽇
复议申请书2
  复议申请⼈:×××,男/⼥,××××年××⽉××⽇出⽣,×族,……(写明⼯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式:……。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和其他诉讼参加⼈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请求对你院(××××)……号⼀案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进⾏复议。
  1.撤销驳回回避申请决定;
  2.准许×××(写明被申请回避⼈员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
  事实和理由:
  复议申请⼈在你院(××××)……号……(写明当事⼈和案由)⼀案中,向你院申请……(写明被申请回避⼈员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你院(××××)……号决定书驳回回避申请。
  ……(写明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民法院
  复议申请⼈(签名或者盖章)
  ××××年××⽉××⽇
复议申请书3
  申请事项:⼈:基本情况介绍
  住址:
  被申请⼈:基本情况介绍
  住址:
  申请事项:
  ?求撤消(__)铁民初第1158号对申请⼈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北关⼩区1层房屋的查封裁定。
  事实与理由:
  本⼈并未提供任何“借款担保”⼿续和任何“抵押”给c,其理由如下:
  ⼀:关于“承诺”条
  1:c⼿中的那张“承诺”条是w写好拿来让我签的“格式条款”,并且w明知我有脑⼲出⾎,和脑萎缩等脑部疾病的前提下,趁我神志不清醒时,⼗分匆忙的骗到我的签后并匆忙离去,期间⾮常短暂,没有任何思考余地。
  2:事后在法院复印来的那张“承诺”条上我发现,该“承诺”条已经被严重改动过,他们擅⾃添加的话后还以逗号结尾,明显还要继续添加;并且该“承诺”条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签名左⽅被明显地全部涂
⿊。此条落款⽇期是__年10⽉13号,如果真为其被申请⼈抵押,那么房照应该在被申请⼈c⼿中,⽽此房照是于__年10⽉16号才被w借⾛(⽽且w还签了借具,证明房照是借,⽽⾮担保),此房照根本就没在c ⼿中怎么能有“承诺”条中的“绝不抽回”迹,明显是c,w⼆⼈串通的结果,来欺诈我们。
  3:房产是我和我爱⼈王黎共有的财产,未经王黎同意,我是没有权利⽤这共有财产来给w做任何担保的,王黎也没在w出具的那张“承诺”条上签。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五⼗四条:“共同共有⼈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的同意,抵押⽆效。”此条未经共有⼈王黎同意,并且没有王黎签名。所以此条⽆效。
  4:⾄此期间,本⼈并未与c有过任何接触,根本就是不认识。可见,w和c合伙趁我脑袋有⽑病期间来骗财产。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四条“下列合同,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误解订⽴的;
  (⼆)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担保法》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合同当事⼈双⽅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
  (⼆)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效:
  (⼀)⼀⽅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
  所以我有权要求⼈民法院撤消此存在严重欺骗和违背当事⼈真实意思的合同。
  《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效,担保合同⽆效。”同时“主合同中⽆保证条款,保证⼈在主合同上以保证⼈的⾝份签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担保合同的⽬的和作⽤在
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且与之共始终。
  我并未与c,w签过任何主合同,和提“担保”⼀说?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就⾃然也就不存在,所以,c告我“担保”也就是⽆稽之谈。
  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合同是⽆法律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关于“房照”
  1:此房照是是王某借去的,⽽且打了借条,证明是借不是c所说的“担保”。
  2:《担保法》第四⼗⼀条 “当事⼈以本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登记之⽇起⽣效。”
  《担保法》第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此房照并未办理过任何登记抵押,未抵押不⽣效,何谈抵押之说?况且房照有借具证明是借的。
  《担保法》第三⼗⼋条 “抵押⼈和抵押权⼈应当以书⾯形式订⽴抵押合同。”我们没有订⽴过任何抵押合同。
  对于担保,《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均有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法规明⽂规定的⾏为,不管当事⼈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都必须执⾏的⾏为。即,法律明⽂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中⽆保证条款,保证⼈在主合同上以保证⼈的⾝份签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和⼀些特殊动产为抵押物订⽴的抵押合同,⾮登记不能⽣效。⽽针对法律明⽂规定的强制性条款,c均未出具相应证据,所以c⽆理地要求对我夫妻共有的,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桥街道北关⼩区44号楼1层的房屋,其价值远⼤于32万的房产进⾏查封是没根据不合理的。因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
  三:关于“银⾏收款留联”
  1:诉讼⽅虽有银⾏收款留联,但着并不意味本⼈和诉讼⽅有任何责任关系,因为不能省去中间过程,⽽去断章取义,实际是 w 借我从银⾏贷的款。到期,他要还款给我,于是他借到原告c的钱还款,拆东墙补西墙地周转资⾦,⽽法律程序上w还我款本⼈可以不去银⾏,即w直接把还款打到我贷款户头上即可。所以,w 拿着c的钱还银⾏⽽收据就在他们⼿中了。所以 c ⼿中的收据只能证明王某借过他的钱还银⾏,并不能证明本⼈违约和欺诈。本⼈并不认识c。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六条、第九⼗七条的规定,申请⼈民法院对(__)铁民初第1158号《民事裁定书》进⾏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北关⼩区1层房屋的查封裁定,并要求被申请⼈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区⼈民法院
  申请⼈:l
  申请⽇期:
复议申请书4
  (⾏政复议机关)      :
  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 作出的 (具体⾏政⾏为),不服提出⾏政复议申请,因(撤回申请的事由) ,现申请撤回该⾏政复议申请。
  申请⼈(签字盖章):
  申请⽇期: 年  ⽉  ⽇
复议申请书5
  申请⼈: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x,法定代表⼈:xxx,职务:执⾏董事。
  被申请⼈:xxxx⼯商⾏政管理局,住所:xxxxxxxxxxxx。因申请⼈不服xxxxxx⼯商⾏政管理局于20xx年8⽉1⽇作出的“⾼⼯商案(20xx)第21号《”⾏政处罚决定书》,现提请⾏政复议。
  ⼀、从程序上论,被申请⼈不能⽴案处理本案。
1、被申请⼈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三条规定受理本案,但《商标法》第五⼗三条规定的情形只有当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权⾏为之⼀引起纠纷时当事⼈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商标注册⼈或者利害关系⼈可以请求⼯商⾏政管理部门处理。亦即在被申请⼈⽆法提供商标注册⼈或者利害关系⼈的请求处理申请时是⽆法受理本案的。对这⼀程序要求,《⼯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试⾏)》第2
2、23条均有严格规定。⽽本案被申请⼈提供的所谓《投诉书》并⾮商标注册⼈的请求。
  2、根据《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商⾏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为⼯作中若⼲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如果是外国企业或外国⼈提出保护其商标专⽤权请求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本案被申请⼈认为注册商标权利⼈在国外,但⾄今未提供其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提出要求保护商标专⽤权的请求,被申请⼈⼜何来管辖权?
  3、根据《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商⾏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为⼯作中若⼲问题的意见》第1
0条规定,如涉及涉外商标侵权案件,被申请⼈除向其上级报告查处⼯作情况外还应当及时向国家⼯商⾏政管理局报告。但⾄今申请⼈未看到被申请⼈有类似的报告材料,这从另⼀侧⾯证明了被申请⼈⽆权管辖本案。
  4、听证中,被申请⼈认为申请⼈使⽤“⾦本⽥⼀电动车”这种⾏为是由于使⽤不当的企业名称侵犯了“本⽥”商标专⽤权,但根据《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问题的意见》第9条“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在同⼀省级⾏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商⾏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政区域的,由国家⼯商⾏政管理局处理。”的规定,“本⽥”商标注册⼈在⽇本国,被申请⼈也⽆权管辖。
  5、在听证结束后,被申请⼈以存在笔误为理由撤销了“⾼⼯商听告字(20xx)第12号”,重新作出
了“⾼⼯商听告字(20xx)第21号”听证告知书。申请⼈认为被申请⼈的此⾏为显然属于滥⽤⾏政权的恶劣⾏为,该⾏为⽆法使其最终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
  ⼆、从实体上论,被申请⼈认为申请⼈侵犯他⼈注册商标专⽤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认为⾃⼰使⽤“⾦本⽥⼀”商标不存在任何不妥或违反《商标法》的情形。在⾃⼰⽣产的电动车上标明和告知消费者车辆系“⾦本⽥⼀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注册商标专⽤权的⾏为。
  2、申请⼈使⽤“⾦本⽥⼀”的商标也不构成对“本⽥”商标的侵权。理由为:“本⽥”商标与“⾦本⽥
⼀”商标在客观上不近似,两个⽂字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且在视觉效果上也完全不同。“⾦本⽥⼀”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字体、⼤⼩、颜⾊均⼀致,结合汽车、摩托车产品与电动⾃⾏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程度、对⽐“本⽥”与“⾦本⽥⼀”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两个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对商标或产品不会产⽣混淆或对其来源产⽣误认。
  3、“⾦本⽥⼀”商标已经由常州⾼新⾦狮⾃⾏车⼯贸有限公司于20xx年7⽉27⽇向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公司同意申请⼈使⽤此商标。申请⼈不存在任何侵犯他⼈注册商标专⽤权的⾏为。
  4、申请⼈⽣产的“⾦本⽥⼀”电动车是符合《关于对电动⾃⾏车⽣产企业及产品试⾏备案制的通知》的产品(见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xx〕61号和〔20xx〕189号⽂件),在省内任何地区均能到车
辆管理部门申领牌照,申请⼈在江苏省乃⾄全国同类⾏业中⽣产的“⾦本⽥⼀”都具有⼀定的知名度。
  5、被申请⼈作为本案的处理⾏政机关,⽆法举证充分的证据证明“⾦本⽥⼀”商标存在侵犯“本⽥”商标的⾏为。听证中被申请⼈的案件调查⼈认为,由于有两辆电动车商标印制的“⾦本⽥⼀”的⼀字错印为1,
故认定申请⼈系突出使⽤“⾦本⽥”三个字系“鸡蛋⾥挑⾻头”的⾏为,如果申请⼈要突出使⽤“⾦本⽥”,为何销⼊⾼淳县境内的28辆电动车只有两辆⽤“⾦本⽥1”商标,⽽其他26辆均⽤“⾦本⽥⼀”商标?
  综上,申请⼈认为,被申请⼈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申请⼈是严重侵犯申请⼈合法权益的⾏为,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违建⽴和谐社会的宗旨。故申请⼈特向贵府提起⾏政复议,望能依法⽀持申请⼈的复议请求。
  此致
  xxxxx⼈民政府
  申请⼈:(公章)
  代理⼈:xxx
复议申请书6
  申请⼈:安________,⼥,1967年出⽣,汉族,个体⼯商户,住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镇_____号。
  申请⼈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县⼯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案,于XX年3⽉23⽇向
_______市⼯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书7
  申请⼈: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王建新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新河路2号
  委托代理⼈:⾼岳松本公司项⽬经理
  委托代理⼈:邹铸仁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于20xx年11⽉5⽇,收到南昌中院(20xx)洪中执字第150-1号《执⾏裁定书》,不能接受该裁定书:解除被执⾏⼈江西易思杰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杰公司)位于南昌市⾼新区京东⼤道399号万年青科技园内的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房的查封的决定,依法提出异议,南昌中院在举⾏听证之后于11⽉7⽇制发(20xx)洪中执异字第27号《执⾏裁定书》(以下简称驳回裁定);驳回申请⼈异议,申请⼈不服,现提出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驳回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其⼀、申请⼈与被执⾏⼈易思杰公司所签执⾏和解《协议书》第⼀条约定:易思杰公司应于20xx 年8⽉31号⽀付最后⼀笔40万元给申请⼈,⽽易思杰公司⾃⼰在听证会上当庭承认其最后⼀笔40万元是20xx年10⽉才⽀付到南昌中院帐户,可见易思杰公司已明显违约。为此,异议⼈于20xx年9⽉2⽇7⽇22⽇三次向南昌中院执⾏局送交恢复原判决强制执⾏申请书。现驳回裁定对易思杰公司明显违约的事实不予认定,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其⼆、驳回裁定书认定,“易思杰公司⽀付最后⼀笔款项的义务和申请⼈出具⼯程款不⾜部分国家正式发票的义务,应为同时履⾏的对等义务”与事实不符,是在回避易思杰公司逾期⽀付的事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与被执⾏⼈易思杰公司所签执⾏和解《协议书》的曲解,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其三、根据申请⼈与被执⾏⼈易思杰公司所签执⾏和解《协议书》第⼆条第1款约定:申请⼈有权要求易思杰公司按期⽀付上述款项,如未按期⽀付,按原判决内容执⾏。申请⼈在易思杰公司未按协议付款后不仅没有义务向其出具发票,⽽且有权要求恢复执⾏原判决的内容。申请⼈也按约⾏使了要求恢复原判决执⾏权利。所以,驳回裁定认定申请⼈未同时履⾏出具发票义务是错误的。
  ⼆、驳回裁定驳回异议的理由不能成⽴
  驳回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异议的理由是认定:“申请⼈履⾏没有与易思杰公司付款同时出具发票的义务”,不仅是⽆视双⽅执⾏和解协议对付款期限的明确约定,⽽且⽆视易思杰公司的最后⼀笔付款
已明显逾期违约的事实,是强加于⼈的径⾏裁判,还具有以执代审之嫌。所以驳回申请⼈异议的理由不能成⽴。
  综上,申请⼈认为:对被执⾏⼈的财产予以查封是《民诉法》为切实保障⽣效判决内容的实现和切实保障债权⼈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申请⼈在易思杰公司没有按期偿付拖⽋款项的情况下,当然不能同意解除对易思杰公司在建⼚房的查封。对南昌中院解除查封提出异议于法有据,现南昌中院以不能成⽴的理由驳回申请⼈的异议,是明显偏向于易思杰公司,同时也是在放纵或助长不守诚信的逾期违约的⾏为,所以,申请⼈不能接受,现向贵院申请对驳回裁定予以复议,撤销南昌中院的错误裁定,以维护申请⼈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xx
  20xx年x⽉xx⽇
复议申请书8
  申请⼈:武某,男,_____岁,汉族,⼯⼈,
  住址: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三队电话:_______
  被申请⼈:______市⼟地管理局,负责⼈:许某职务:书记
  住址:_______市⼈民路_____号,电话:_______。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或变更市⼟地管理局“市字[ xx]号⽂,即《关于对武未经批准擅⾃出租集体⼟地的处理决定》。
  主要事实及理由:
  武原为⽔县xx乡xx村三队村民,xx年元⽉,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实⾏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式寻求企业发展的政策,承包了农⼯商总公司下属的xx机械⼚,出任⼚长,承包期为xx年,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批准,依法变更了公司名称,为xx有限责任公司。
  原机械⼚⾯积为xx平⽅⽶,xx年xx⽉xx⽇领取了平⽅⽶的集体⼟地建设⽤地使⽤证。因当时该⼚与少年管教所存在⼟地界线的争议,故⼀部分⼟地凭证没有申领。年⽉⽇武承包后,依法向县⼟地管理局申领了《集体⼟地建设⽤地使⽤证》,⾯积为平⽅⽶,⽤途为⼯业⽤地,时间是xx年xx⽉xx⽇。
  武出任⼚长后,为使企业摆脱困境,经队、村以及农⼯商总公司同意,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因经营规模的扩⼤,准备新建部分⼚房,于xx年xx⽉xx⽇正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房的⽤地申请,队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恰在此时,村上与公司因承包租⾦问题发⽣争议,不给报件盖章并骗⾛了⼟地使⽤证,致使建房⽤地⼿续不够完善。
  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正常运转,起死回⽣,出租部分⼟地,以盘活⼟地资产,从总体上讲是符合国家关于盘活⼟地资产有关政策的⽽市⼟地管理局对其进⾏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是不顾客观实际和后果,欲将企业⼀棍⼦打死,这有悖法律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市⼟地管理局⾏政决定的不当之处主要是:
  1.主体错误。市⼟地管理局[ xx ]号⽂的处理对象是武,⽽实际上武只是继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代表,将⾃然⼈与法⼈混为⼀体。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
  2.适⽤法律错误。市⼟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第⼀项处罚依据是《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七条,该条⽂是针对⾮法转让⼟地,⽽⾮出租集体合法使⽤的建设⽤地。处理决定第⼆项是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发[ ]号⽂件的“精神”进⾏处罚,这不符合《⾏政处罚法》中关于⾏政机关⾏使⾏政处罚权应遵循的有关规定。再者,中央号⽂件下发后,⾃治区党委、⾃治区⼈民政府亦下发了《关于贯彻的通知》,中央和⾃治区两个⽂件通知的精神实质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
实保护耕地”、“冻结⾮农建设项⽬占⽤耕地⼀年”,⽽并⾮⼟地管理局处理⽂件第⼆项所⾏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地、使⽤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的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第⼆项中“收回其承包的⼟地使⽤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不符合法律规定。第⼀,继宏公司法⼈代表武与三队签订有合法的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地;第⼆,《⾃治区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乡(镇)村建设⽤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产经营停⽌后须将⼟地归还集体。”继宏公司不但未停⽌⽣产经营,⽽且正在充分利⽤⼟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
  3.查明事实不清
  (1)房屋平⽶是公司所建,并不是武个⼈⾏为,⽽其中呈“ ”状的房⼦是原队上已打好的地基,属合建房屋;
  (2)建房时经过了集体⼟地所有⼈村和队的同意;
  (3)房屋没有办下房产证是因为与村就承包费交纳产⽣争执,不盖章⽆法申办;
  (4)村将⼟地使⽤证原件骗⾛,导致相关⼿续⽆法申办;
本田电动车
  (5)此案的举报⼈是村,导致此案查处的真正原因是村在承包费官司没打赢后(见法院裁定),随即以整⼈的⽅式将武举报给⼟地局,⽽事实上,该地块的房屋建设是经村、队同意的,但年当公司法⼈武收房租时,村已与该地块部分单位签订了租赁公司,收取房屋及⼟地租⾦,从⽽形成⼀个房屋或⼀块⼟地有两个租赁合同的局⾯,⽽且,村与公司争收租⾦;
  (6)该地块余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空闲地块才出租了部分⼟地,市⼟地局将出租房屋的⾏为,按出租⼟地处理,显然⾏政处罚⾏为不能成⽴。
  4.具体⾏政⾏为明显不当。就公司来说,使⽤的⼟地在其前⾝机械⼚时⼤部分为闲置⼟地,荒废多年,就连集体租⾦都没法上交,公司盘活⼟地资产,合理利⽤,这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国有⼟地和集体所有的⼟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使⽤。使⽤⼟地的单位和个⼈,有保扩、管理和合理利⽤⼟地的义务。”公司合理利⽤⼟地,充分利⽤闲置⼟地既是⼟地使⽤者的⼀种权利,⼜是⼀种义务,如果我们刻意去追求⼀种看似合法赦质不利于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形式,这有悖法律⽴法精神。市⼟地管理局[ xx ]号⽂件决定让公司在⽇内⾃⾏拆除平⽅⽶的房屋,在第⼆项中⼜规定“如该⽚⼟地继续出租,联营建⼚,其⼟地使⽤权必须先转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续”,这说明该⽚⼟地是允许进⾏⼯业或建设使⽤的,县政府⼟地管理部门也批准为建设⽤地。市⼟地局不让其补办有关⼿续⽽必须先拆除后办⼿续再盖房⼦是没有合理性的。⾃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1号⽂件的《通知》第四点第⼆段中明确
规定:“对于建设项⽬确需占⽤的⼟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为后,按有关规定补办⽤地⼿续”,⽽并⾮要求⼀律拆除。
  综上所述,综观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地管理局[ xx]号⽂件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根据《⾏政复议条例》第四⼗⼆条第四项的第1、2、5、点的规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