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 号】(2006)民三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07.04.25
裁判规则
一、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修改决定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参照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三、对于商标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计算,可以参照《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正文
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仙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棍川隆,该会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姬军,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花雷,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联润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兵,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林,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台州汽车法定代表人陈志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以及原审被告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原审被告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嘉吉公司)、原审被告南京联润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联润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三初字第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孔XX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夏君丽、代理审判员王艳芳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包硕、崔丽娜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华田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波、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委托代理人姬军、花雷,南京联润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兵、朱林到庭参加诉讼,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台州嘉吉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YAMAHA”、“雅马哈”、“FUTURE”注册商标由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在中国依法注册,注册号分别为1255404、1337138、868533。“YAMAHA”、“雅马
哈”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的摩托车、汽车、自行车、陆地车辆用发动机、摩托车零配件、摩托车用油箱等多种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配件上。“FUTUR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的摩托车及其零部件、船舶及其零部件、飞机及其零部件等商品上。
1999年4月,原告“雅马哈”及“YAMAHA”注册商标入选国家工商总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01年7月31日,台州市工商局对浙江华田公司、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浙江华田公司从2000年12月至2001年2月,共生产标有“华田摩托·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的摩托车534辆,其中后装饰板两侧贴有“FUTURE”字样标贴的摩托车379辆,其型号分别为HT50QT-12风帆、HT150T-10鲨鱼王、HT125T-5新迅风、HTl50T-11飞舰、HT150T-9神行太保、HT250T神行太保、HT125-2A王太子、HT100-5弯梁八种,共计经营额3263486.09元。生产的534辆摩托车由台州华田销售公司销售338辆,共计销售额2136273.09元。台州市工商局认定两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对两公司进行了处罚。该处罚决定经浙江省工商局复议,并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予以维持。
工商机关在对浙江华田公司进行查处前拍摄的一组照片显示,华田牌HT125T-5型摩托车使用保养说明书上的显著位置标明“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在产品的包装箱正中间醒目标注较大的“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下方以相对较小字体标注作为“联合制造”商名称“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台州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字样。台州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9日更名为浙江华田公司。
南京市工商局2001年4月16日对南京联润公司做出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于2001年春节前后,从浙江台州华田摩托车公司购进华田牌YAMAHA摩托车122辆,价值47万元。该摩托车外包装上写有“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车身写有“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及“FUTURE”字样。该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2001年3月21日,台州雅马哈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南京联润公司致函,要求将其发往南京联润公司的122辆摩托车返还。2001年4月9日,台州雅马哈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台州华田销售公司。2001年4月22日,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向南京联润公司出具收条,称收到退回的华田牌摩托车122辆。
此外,长兴金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2000年11月27日从台州华田销售公司购进11辆华田牌
摩托车,涉及车型HT125T-5(进价7370元)、HT150T-10(进价8220元)、HT150T-9(进价8920元)。浙江省德清县双发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27.日,从台州华田销售公司购进30辆华田牌摩托车,涉及车型HT125T-5(进价7680元)、HT150T-9(其中2辆进价9280元,另2辆进价8480元),HT150T-10(进价7780元)、HT150T-11(进价8780元)、HTSOQT-12(进价6880元)、HT125-2A(进价10980元)、HT250T(进价12480元)。该两批摩托车的灯箱、排气管、减震器上均标有“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此外,双发摩托车有限公司店堂内陈列的6辆华田牌摩托车上除标有“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外,在侧盖上还标有“FUTURE”字样。上述事实,经浙江省长兴县、德清县工商局处罚决定认定,同时处罚决定还认定该批产品由浙江嘉吉公司生产。
2000年12月12日《摩托车商情》第95期上刊登署名“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台州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的《郑重声明》,该声明针对原告此前为了澄清消费者的错误认识,打击侵权行为曾经在报刊上作出过的《严正声明》,称原告的声明内容不实,并有可能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外,《摩托车商情》2001年1月2日第663期上刊登HT125T-5新迅风摩托车的广告中使用“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华田摩托”字样,摩托车减震器上标有“日本YAMAHA株
式会社”字样,页下署名“台州雅马哈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其地址、、传真电话与2001年5月29日第702期上浙江华田公司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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