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慧欣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王雪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8 
【案件字号】(2020)浙10民终8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童明强徐黎明陈永领 
【审理法官】童明强徐黎明陈永领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台州市慧欣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王雪燕 
【当事人】台州市慧欣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王雪燕 
【当事人-个人】王雪燕 
【当事人-公司】台州市慧欣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台州市慧欣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王雪燕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市慧欣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台州市慧欣汽车
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台州汽车2022-08-20 21:48:58 
台州市慧欣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王雪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民终8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慧欣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工业集聚区春晖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吕道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燕。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台州市慧欣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雪燕劳动争议一案,
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慧欣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市慧欣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台州市慧欣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童明强
审 判 员 徐黎明
审 判 员 陈永领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 王钟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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