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台运政罚〔2022〕0360)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台运政罚〔2022〕036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33091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3309197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33091975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3.14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黄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1:51
处罚名称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台运政罚〔2022〕0360 |
被处罚对象 | 黄盛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2月9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核查举报投诉,发现2022年2月8日18时左右黄盛驾驶车号为浙JT7670在台州西站载一名乘客至***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到达目的向乘客收取40元费用,乘客不同意,便收取了30元。驾驶员黄盛全程未使用客运出租车计价器。3月14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胡顺富、陈磊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视频记录、举报投诉登记单影印件、对黄盛的询问笔录、黄盛身份证影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影印件、行驶证影印件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人民币叁佰元整。台州汽车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黄盛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4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台州市】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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