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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商用汽车》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新固废法;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废法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作了针对性规定;并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过度包装和塑料污染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等作了新的规定。
(一)提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为此,新固废法增加了许多新规: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监管职责。突出主体责任。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等。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此外,明确了有关实验室固体废
物管理的基本要求,加强农贸市场等环境卫生治理。
(二)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为此,新固废法作了以下规定: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
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分类投放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地方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遵循产生者付费、差别化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有效衔接,加强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等等。
(三)加强监督管理杜绝过度包装。
(四)强化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为此,增加了以下新规:
政府要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
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保障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对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进行处罚。等等。
(拂 晓)
深圳市:9月1日起强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并率先实施厨余垃圾“拆袋投放”
2020年9月1日,有着里程碑式意义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7月3日公布)开始实施,意味着:深圳生活垃圾分类进入法治强制时代,同时深圳或成为全国首个将厨余垃圾“拆袋投放”写入法规的城市。部分条款摘录如下:
第4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13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有关要求分类(4条,此
略)。
第16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投放点。
第17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1)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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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公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图 某垃圾收集点使用的厨余垃圾破袋“神器”——L 型锯齿倒刺钩,轻轻一提就能破袋
2020年8月11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发布《公告》说,为规范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加快再制造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指定投放点,其他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2)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注:被理解为“破袋投放”)
(3)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5)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其中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6)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也可以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7)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
等成分进行分离并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8)公园、市政道路、住宅区等因修剪树木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年花年桔和其他花卉绿植收集单位的名单、和收费标准。
第20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履行有关职责(5条,此略):
第25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处理。
第66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17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对单位处5万元;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
元,对单位处5万~50万元。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且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67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20条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4条,此略)。
据介绍,目前,深圳全市3 500多个物业小区已全部建成“集中分类投放+定时定点督导”分类模式,1 690个城中村、1 600多个机关事业单位、2 500多所中小学(幼儿园)已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全市生活垃圾分流分类回收量达4 000 t/d,可回收物的市场化回收量5 500 t/d,回收利用率32.1%,基本实现分类后的其他垃圾全量焚烧。
(杜 艳)
见。
汽车生活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9月1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v)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填写意见反馈表,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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