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汽车“三下乡两换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10.10.21
【字 号】合财企[2010]329号
【施行日期】2010.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汽车下乡政策【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合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汽车“三下乡两换新”工作的通知
(合财企〔2010〕329号)
各县区财政局、商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家电及汽车“三下乡两换新”等政策,进一步规范补贴审核兑付程序,防止骗取或重复享受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根据《关于印发〈家电下乡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840号)及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解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产品销售发票加盖补贴兑付印章
  各县区财政局要为辖区内各乡镇财政所和所有家电代垫直补贴销售网点,统一制作“已享受下乡产品财政补贴”印章。各乡镇财政所、家电代垫直补贴销售网点在审核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报送材料,符合政策规定兑付补贴时,必须在购原件上加盖此印章。
  二、汽车下乡补贴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解读规定,各乡镇财政所和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审核窗口,要认真审核购车发票原件,严格执行汽车以旧换新和汽车下乡补贴政策不可同时享受的规定。对已办理汽车下乡补贴的车辆要进行认真整理,并与市汽车以旧换新享受补贴的车辆信息进行比对,对已同时享受两种补贴的车主(车辆)信息要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
  三、严格补贴审核兑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认真严格审核,谨慎兑付财政补贴,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一)农民申领补贴时,应由本人持相关规定证件及标识卡申领。因故他人代领的,代领人代领时除应持有规定证件及标识卡外,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申领人的书面委托。
  (二)备案销售网点(或购买人)向财政部门申报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时必须提供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原件,财政所审核符合政策要求,后应收回原件并附于审核材料一并保存,不得自行销毁。乡镇(街道)财政所在审核农民递交的申领补贴资料及销售网点转交
的复核材料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仔细查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资料不全或资料有作假嫌疑的,不得兑付补贴,补全材料并验证资料真伪后再决定是否兑付待补充完整材料并验证资料真伪后再决定是否兑付。
  (三)县、乡财政部门要及时公示补贴结果。对信息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备案。实行网点代理审核和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地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补贴2台以上(含2台)及他人代领补贴的农民,要实现100%抽查。
  四、加强对备案销售网点的日常监管
  各级商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备案销售网点的日常监管,以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各种形式的骗补行为。
  (一)县、乡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经贸、税务等相关部门对销售网点进行经常性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实行代理审核或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年内实现对辖区内所有销售网点的全面检查。抽查内容应包括:家电
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检查结果应专门造册备案。
  (二)各级商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信息系统密钥管理,并督促销售网点加强密钥管理,密钥应由专人保管,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得随意转借,一旦遗失应及时上报省级商务部门挂失并申领新密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