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4.24
【字 号】通政发〔2022〕18号
【施行日期】2022.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市政府印发关于帮助
市场主体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4日
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系列助企惠企政策,深化“六稳”“六保”工作,立足南通实际,帮助市场主体应对困难挑战,提振信心、稳定预期,着力稳定经济增长,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市相关部门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鼓励各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政策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认真落实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南通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3.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责任单位:南通市税务局)
  4.继续实施阶段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类行业的留抵退税快速直达。(责任单位:南通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汽车下乡政策  5.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南通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
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南通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7.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8.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按规定建立并划拨个人账户。(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南通市税务局)
  9.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1个百分点,执行时间10个月,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施行。2021年已享受减免政策的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南通市税务局)
  10.将涉企专项资金及时分配下达使用单位,力争2022年上半年涉企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进度达到70%。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把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南通市税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1.综合运用履约保证金保险、小微企业报价10%扣除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继续执行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款政策,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推动“政采贷”扩面增量,推广应用“政采贷”线上融资系统,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
  二、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12.用足用好央行政策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积极申请再贷款,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力争2022年全年投放央行政策资金超30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型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南通银保监分局)
  13.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的“三农”“小微”“双创”等在疫情期间的担保项目,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在原有基础上适当下调担保费。(责任单位: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4.发挥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财政+金融”政策协同作用,稳步扩大小微贷、苏科贷、江海贷、通贸贷等融资规模,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2022年力争带动优惠利率贷款投放规模超过85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15.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推出“一码通”贷款码,开通“融资好通”一站式(88113333),响应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强化南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做实助贷服务窗口,全年企业在线融资额达500亿元。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新市民安居创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取得其他有效经营活动证明的个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积极开展政银对接活动,主动向银行机构提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
  16.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增量扩面,启动预付账款、动产质押融资示范项目。(责任单位: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海安市人民政府)
  17.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调整绩效考核办法、优化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设立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产品,推动小微金融增量扩面。对符合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对其给予资金奖励。完善无还本续贷和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的贷款。发挥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作用,采取多种措施防控、缓释、化解相关风险,督促金融机构落实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政策要求。(责任单位:南通银保监分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
  18.组建建筑业发展基金,集聚多方优质金融资源,化解重要领域金融风险,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