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李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8
【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8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亮张楠王淑芳
【审理法官】卢亮张楠王淑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李用香;李会林;丁树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李用香李会林丁树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用香李会林丁树平
【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封海波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刘韶强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封海波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刘韶强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封海波刘韶强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被告】李用香;李会林;丁树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李用香、李会林的院外医疗费,虽无医嘱,但原审法院根据伤者的具体伤情及实际的事实依法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系数,原审的认定并未超出法律的规定范围;关于被上诉人李用香、李会林的误工费有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误工证明、营业执照、工资流水予以证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并无不当;关于被上诉人李用香的房屋租赁损失,由于其受伤后是由其爱人进行护理致使其二人共同所经营的商铺无法正常营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实际伤情并结合租赁合同予以认定亦符合法律规定,且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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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汽车网【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李用香、李会林的院外医疗费,虽无医嘱,但原审法院根据伤者的具体伤情及实际的事实依法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系数,原审的认定并未超出法律的规定范围;关于被上诉人李用香、李会林的误工费有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误工证明、营业执照、工资流水予以证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并无不当;关于被上诉人李用香的房屋租赁损失,由于其受伤后是由其爱人进行护理致使其二人共同所经营的商铺无法正常营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实际伤情并结合租赁合同予以认定亦符合法律规定,且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3:57: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8日,原告李会林驾驶晋A×××××号小型轿车沿南林高速由东向西行至109公里42米处时与超车道路面上异物相撞后停车;随后,被告丁树平驾驶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冀D×××××)追尾碰撞原告李会林驾驶的晋A×××××号小型轿车,致两车损坏,晋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会林、乘车人李用香两人受伤。此事故经安阳市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被告丁树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会林不承担责任,原告李用香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会林于2018年11月28日被送往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原告李会林为: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头皮挫裂伤并头皮血肿(左侧枕部)。4、急性闭合性胸部外伤。5、双肺挫裂伤。6、双侧胸腔积液血胸。7、右侧气胸。8、双侧多发肋骨骨折。9、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后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转院至河北省人民医院进行,于2018年12月19日出院,两次共计住院22天,后原告又就诊于石家庄市甘草堂中医门诊部、新华姚龙西医疗所、田崇敏诊所、新华区天苑第一卫生服务所站。原告李用香于2018年11月28日被送往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原告李用香为1、左侧硬膜外积液。2、左侧眉弓皮肤挫裂伤。3、左耳垂撕脱伤。4、胸腹联合伤。5、左侧助骨多
发骨折。6、左侧血气胸。7、双侧胸腔积液。8、左肺挫裂伤。9、脾破裂XXX。10、腰椎横突骨折。11、左侧躯干及臀部软组织挫伤。后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转院至河北省人民医院,于2018年12月24日出院,共计住院26天,后原告就诊于石家庄甘草堂中医门诊部、新华姚龙西医疗所。本次交通事故中冀D×××××号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在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投保商业三责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9年7月22日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冀医一院司鉴[2019]临鉴字第C2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用香的伤残等级为一项八级伤残,一项九级伤残。被鉴定人李用香的误工期评定为165日,护理期评定为75日,营养期评定为75日为宜。2019年7月29日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冀医一院司鉴[2019]临鉴字第C2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会林的伤残等级为两项九级伤残。被鉴定人李会林的误工期评定为195日,护理期评定为75日,营养期评定为75日为宜。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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