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鹿泉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汽车网【公布日期】2015.04.01
【字 号】鹿政〔2015〕6号
【施行日期】2015.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暂行)的通知
 
鹿政〔2015〕6号
 
各乡、镇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国家环保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意见》和新修订的《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石政发〔2014〕30号),区政府对《鹿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暂行)》(鹿政〔2014〕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石家庄市鹿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鹿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暂行)》(鹿政〔2014〕5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暂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中共
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石政办发[2014]3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鹿泉区境内,需要由区政府响应《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石政办发[2014]30号)协调处置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1.4.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4.3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1.5预案体系与关系
  本预案是鹿泉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鹿泉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区政府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鹿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体系。
预案体系与关系图
石家庄市鹿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响应预案
石家庄市鹿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
各乡镇(区)、区政府各部门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
企事业单位
 应急响应预案
重大活动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响应指挥部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区政府成立鹿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区长任总指挥,相关副区长、区武部部长和有关领导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区委督查室、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督查室、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公安交警大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广播电视台、区供电公司,各乡镇(区)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设综合组、应急组、督导组、宣传组4个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