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报告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前后长达11年,涉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家法院、三级审判管辖权,纠纷中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最终以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败诉而告终。
基本案情:
本田株式会社于2001年5月30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产品名称为“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月13日授予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专利权,保护期限至2011年5月30日。2003年9月,本田株式会社发现双环股份公司存在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对双环股份公司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在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公正。随后,本田株式会社向双环股份公司多次发出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双方协商未果。
本田株式会社遂于2003年11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双环股份公司及其旭阳恒兴公司,称其侵犯其所拥有的专利权。同期,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双环股份公司诉本田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因管辖权发生冲突,案件合并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3年12月24日,双环股份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并于2006年3月6日宣告本田株式会社的专利权无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田株式会社败诉。后本田株式会社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二审,最终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被撤销,案件发回重审。
后本田株式会社将赔偿金额由1亿元提升至3.4亿元,原审法院追加双环有限公司、双环新能源公司为被告,案件于2013年8月5日进行一审开庭。
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中,本田株式会社诉称,其为专利号为ZL01319523.9、名称为“汽车”
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双环股份公司、双环有限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LAIBAOS-RV”汽车(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应依法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赔偿责任。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的细微差异对两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请求法院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双环股份公司因侵权获利达34857.04万元,双环股份公司为逃避侵权赔偿责任,恶意无偿转让双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请求法院判令双环股份公司赔偿本田株式会社34857.04万元,并赔偿本田诉讼支出的费用;判令双环有限公司
、双环新能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的策略在于:欲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和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具有等同特征,也即符合等同原则,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该不同是非实质性的,前者只不过是以与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细致而言,是采取的整体等同理论,而非全部技术特征等同理论,简单而言,原告欲证明的是二者之间存在主要的相似之处。
原告证据:
1、(2003)京证经字第11496号《公证书》,其中包括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和外观设计专利图片,用以证明被告存在对原告专利侵权的事实;
2、(2003)京证经字第16526号《公证书》、(2003)京证经字第1339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产品被制造、公开销售的事实;
石家庄汽车网3、各类媒体刊登的关于此案的文章、评论等资料,用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是符合一般消费者的统一认知标准;
4、《关于本田技研株式会社诉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专家论证意见》
,用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已经获得专家鉴定结论;
5、双环股份公司、双环有限公司提交的《评估咨询报告书》及双环股份公司单方提供的《利润表》《来宝车销量统计》,用以证明双环股份公司、双环有限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为34857.04万元。
被告抗辩理由: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一百余项部位存在差别。在整体外轮廓、前大灯、车头前保杠等部位的整体视觉效果,足以使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区别开来。对比客体是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不存在本田株式会社所称的必装件和选装件问题。2、本田株式会社起诉时间是2013年4月,而所谓的被诉侵权行为早在2007年3月已经终止,涉案专利权已于2011年5月30日到期而失去保护。本田株式会社对双环有限公司、双环新能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起诉应予驳回。3、本田株式会社诉请赔偿34857.04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汽车是由上万个部件构成,其销售价格和销售利润包括生产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等诸多因素,产品的外观设计因素在整车的利润中所占的比例及具体的数额,本田株式会社未提交证据证明。4、在涉案专利权保护到期之后,双环新能源公司才于2012年成立,因此不存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本田株式会社关于股权转让问题的主张,也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应依法通过另行起诉的程序予以解决。
被告的策略在于:被诉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之间必须符合全面覆盖原则,也即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方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而如果存在有不同技术特征部分,则不能视为侵权行为,简单而言,被告是在强调二者之间存在更多的不同。同时,被告还利用诉讼时效作为辅助理由,想要在程序上直接阻断原告的诉求,虽然从本质上看该抗辩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不失为一种策略。
案件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2、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近似;
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而产生中断效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本田株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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