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56-2012,2014年修订)
1总则
1.0.1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条文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规模不变,布局不变、功能不变,地址不变的设施、设备更新不属改建,而是正常检修维修范围的工作。"扩建和改建工程"仅指加油加气站的扩建和改建部分,不包括已有部分。
1.0.3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和缩略语
2.1.1加油加气站: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1.2加油站: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加注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油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3加气站: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为机动车加注车用LPG、CNG或LNG等车用燃气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4加油加气合建站:具有储油(气)设施,既能为机动车加注车用燃油,又能加注车用燃气,也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5站房: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经营和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建筑物。
2.1.6加油加气作业区:加油加气站内布置油(气)卸车设施、储油(储气)设施、加油机、加气机、加(卸)气柱、通气管(放散管)、可燃液体罐车卸车停车位、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停车位、LPG(LNG)泵、CNG(LPG)压缩机等设备的区域。该区域的边界线为
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加3m,对柴油设备为设备外缘加3m。
2.1.7辅助服务区:加油加气站用地红线范围内加油加气作业区以外的区域。
2.1.8安全拉断阀:在一定外力作用下自动断开,断开后的两节均具有自密封功能的装置。该装置安装在加油机或加气机、加(卸)气柱的软管上,是防止软管被拉断而发生泄漏事故的专用保护装置。
2.1.9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间门、法兰、垫片、紧固件、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阻火器等)。
2.1.10工艺设备:设置在加油加气站内的油(气)卸车接口、油罐、LPG储罐、LNG储罐、CNG储气瓶(井)、加油机、加气机、加(卸)气柱、通气管(放散管)、车载储气瓶组拖车、LPG泵、LNG泵、CNG压缩机、LPG压缩机等设备的统称。
2.1.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相关电气设备,如低压开关柜、直流充电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电池更换装置等。
2.1.12卸车点:接卸汽车罐车所载油品、LPG、LNG的固定地点。
2.1.13埋地油罐: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油品储罐。
2.1.14加油岛: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1.15汽油设备:为机动车加注汽油而设置的汽油罐(含其通气管)、汽油加油机等固定设备。
2.1.16柴油设备:为机动车加注柴油而设置的柴油罐(含其通气管)、柴油加油机等固定设备。
2.1.17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将油罐车向汽油罐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回收至油罐车内的系统。
2.1.18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系统。
2.1.19撬装式加油装置:将地面防火防爆储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装置等设备整体装配于一个撬体的地面加油装置。
2.1.20自助加油站(区):具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可由顾客自行完成车辆加注燃油作业的加油站(区)。
2.1.21 LPG加气站:为LP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P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2埋地LPG罐: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LPG储罐。
2.1.23 CNG加气站: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母站、CNG加气子站的统称。
2.1.24 CNG常规加气站:从站外天然气管道取气,经过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机给汽车CNG储气瓶充装车用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5 CNG加气母站:从站外天然气管道取气,经过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柱给服务于CNG加气子站的CNG车载储气瓶组充装CNG,并lng汽车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6 CNG加气子站:用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运进CNG,通过加气机为汽车CNG储气瓶充装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7 LNG加气站:具有LNG储存设施,使用LNG加气机为L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8 L-CNG加气站:能将LNG转化为CNG,并为C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9加气岛:用于安装加气机的平台。
2.1.30 CNG加(卸)气设备:CNG加气机、加气柱、卸气柱的统称。
2.1.31加气机:用于向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LPG、CNG或LNG,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1.32 CNG加(卸)气柱:用于向车载储气瓶组充装(卸出)CNG,并带有计量装置的专用设备。
2.1.33 CNG储气井:竖向埋设于地下且井筒与井壁之间采用水泥浆进行全填充封固,并用于储存CNG的管状设施,由井底装置、井筒、内置排液管、井口装置等构成。
2.1.34 CNG储气瓶组:通过管道将多个CNG储气瓶连接成一个整体的CNG储气装置。
2.1.35 CNG固定储气设施:安装在固定位置的地上或地下储气瓶(组)和储气井的统称。
2.1.36 CNG储气设施:储气瓶(组)、储气井和车载储气瓶组的统称。
2.1.37 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CNG固定储气设施与所有处于满载或作业状态的车载CNG储气瓶(组)的几何容积之和。
2.1.38埋地LNG储罐: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士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LNG储罐。
2.1.39地下LNG储罐: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地面标高0.2m,并设置在罐池中的LNG储罐。
2.1.40半地下LNG储罐:罐体一半以上安装在周围4m范围内地面以下,并设置在罐池中的LNG储罐。
2.1.41防护堤:用于拦蓄LPG、LNG储罐事故时溢出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构筑物。
2.1.42 LNG撬装设备:将LNG储罐、加气机、放散管、泵、气化器等LNG设备全部或部分装配于一个撬体上的设备组合体。
3基本规定
3.0.1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
3.0.2加油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加油加气站可按本规范第3.0.12-3.0.15条的规定联合建站。下列加油加气站不应联合建站:
1 CNG加气母站与加油站
2 CNG加气母站与LNG加气站
3 LPG加气站与CNG加气站
4 LPG加气站与LNG加气站
3.0.3撬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和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撬装式加油装置采取了比埋地油罐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设置有自动灭火装置、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防爆装置等埋地油罐一般不采用的装置,但不适合在普通场合使用。本条规定的"撬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企业自用"是指设在企业的撬装式加油装置不对外界车辆提供加油服务;"临时或特定场所"是指抢险救灾临时加油、城市建成区以外专项工程施工等场所。
3.0.4加油站内乙醇汽油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储运设计规范》GB/T50610的有关规定。
3.0.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 CNG加气站、L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储配站、LNG气化站的合建站,以及C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的合建站,其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3.0.7 CNG加气站与天然气输气管道场站合建站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的有关规定。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