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液化天然气(LNG)加气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14.11.26
【字 号】豫交文〔2014〕818号
【施行日期】2014.11.26
lng汽车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豫交文〔2014〕818号
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交通运输部《加快推进绿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交政法发〔2013〕323号)、《河南省车用天然气“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安全有序地推进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加气站建设,结合高速公路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现科学发展
  1.天然气与汽油相比,具有使用安全、热值高、洁净等优势,对于环境保护、构建绿交通有着重要的意义。交通运输部要求推进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运输装备和机械设备的应用,加强加气、供电等配套设施建设。省政府要求科学推进车用天然气配套设施建设,并出台了《河南省车用天然气“十二五”发展规划》。目前,通行高速公路的各类LNG车辆以每年10%的幅度递增,表明市场需求在逐步增大。建设高速公路LNG加气站,不仅能满足日益增加的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减轻汽车废气污染、降低运输成本,也提升了交通运输服务功能,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2.服务区有充足的土地资源,完善的配套设施,积累了成熟的服务管理经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LNG加气站,不仅能节约土地资源,减少新增土地审批等繁琐的程序,使加气站建设简便可行,而且能利用服务区现有的配套设施,为驾乘人员提供各项服务。
  二、明确布局原则,引导良性发展
  3.根据河南省高速公路网现状及发展规划,以“安全有序、政府引领,市场主导、科学规划、统筹资源”为指导,由点到线,由线到面,先示范,后推广,稳步推进,逐步建立安全、高效、完善的高速公路液化天然气供应体系。
  4.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选址建设LNG加气站,每个点需设置1对(即2座,道路两侧各设置1座)。目前,我省LNG汽车尚处于起步阶段,服务半径原则上按200公里控制,京港澳高速、连霍高速等交通量较大的高速公路可适当缩短间距。初期选择性建设高速公路LNG加气站数量共计46对(92座)(详情见附件)。远期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各运营管理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和市场需要,逐步推广,基本实现服务区全覆盖。
  5.新建及改扩建服务区,要结合新能源汽车用户规模和发展需求,增设或预留加气设施。
  三、严格招标程序,规范建设行为
  6.按照“以市场换资源”的原则,高速公路LNG加气站的建设要和全省天然气市场调峰挂钩。即中标企业应在河南境内相应建设LNG加工厂和与之配套的储备设施,承担河南省天然气供应部分调峰任务,缓解河南省天然气市场日益突出的峰谷差矛盾。
  7.全省高速公路LNG加气站项目均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由各运营管理单位具体组织。各单位将招标结果报备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由厅高管局统一报备省发改委能源局。
  8.高速公路LNG加气站项目投标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气源落实。具有稳定充足的气源且不占国家分配给河南省的气源指标。其气源具备通过管道输送至河南省境内加工的条件。
  (2)经济实力强。注册资金一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
  (3)有建设经营LNG加气站的业绩。
  9.高速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加气站的监督与管理。高速公路LNG加气站应服从于交通发展规划和高速公路行业管理,配套的LNG加工厂以及储备设施应符合能源行业规划和管理。高速公路LNG加气站及其配套的LNG加工厂和储备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完善有关手续。
2014年11月26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