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的节税技巧与风险规避是怎样的
公司董事长的⼀辆别-克家⽤⼩轿车经常为公司业务所⽤,于是董事长决定将此车作价20万元由公司将这辆车买下来,但因办理过户⼿续需缴纳相关税费1万余元,觉得不划算,所以未办理车辆过户⼿续。根据新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财务部门以银⾏转账付款凭条、个⼈收款收据以及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等附件作依据将20万元⼩车购置⽀出记⼈了“固定资产”账⽬,并按期计提折旧。现在2009年度企业昕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请问:甲公司的上述处理正确吗?计提折旧能否税前扣除?如存在税务风险,该如何规避?
上述处理不管从会计还是税务上,都是⾏不通的。
1、根据《会计基础⼯作规范》合法性的要求,会计记账所依据的原始附件必须具备起码的形式要件,⽽不是仅仅看其经济实质,外购⼆⼿车⽽未取得过户成交发票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便是看经济实质,会计上判定所购车辆归公司开展业务公⽤⼜有什么证据呢?
2、企业购⼊资产必须凭真实、合法凭证⽅能在所得税前列⽀,⽩条列⽀的费⽤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更为重要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两个⽂件的规定,企业出资购买住房、汽车等个⼈消
费品;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员的,对除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那么,甲公司购买⼩汽车向个⼈⽀付20万元须代扣代缴董事长个⼈所得税4万元(200000×20%=40000),否则税务稽查⼀旦发现,将补税、加收滞纳⾦并,与办理过户⼿续需缴纳1万多元税费相⽐,甲公司的上述处理⽆疑是不明智的。
建议:公司可选择以下两个规避税务风险的⽅案。
⽅案⼀:公司与董事长签订车辆租⽤协议,公司所付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必须取得正式发票,董事长须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租赁业发票,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所得税。因为是租⽤,车辆折旧及与该车相关的保险费、车船税等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列⽀。
⽅案⼆: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办理车辆过户⼿续,⼀次性缴纳⼆⼿车交易税费,公司取得交易发票,该车所有权转归公司名下,这样车辆折旧及其保险费规费⽀出等均可顺利在2009年所得税前扣除,董事长也不⽤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承担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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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较⽽⾔,⽅案⼀显得繁琐,⽽且并不省税。⽽⽅案⼆既为董事长规避了个⼈所得税纳税义务,也为公司在汇算清缴中避免纳税调整、少缴所得税提供了可能。甲公司更宜选择按⽅案⼆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