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设计规则同我国汽车法规的比较研究
肖利寿(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  201805)
前言:随着我国汽车工业近几年的迅猛发展,很多国产车开始逐渐走出国门。在出口到世界上其他国家之前,生产企业必须使自己的汽车产品满足目的国对产品提出的法规要求。2003年,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全球同步先进技术水平的POLO三厢轿车正式出口澳大利亚。笔者在参与完成该车型国家出口商检项目抽检试验和目的国进口车型认证试验的过程中,对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和我国汽车标准法规进行了初步的比较研究,总结了适用于近期新生产的M1类车出口澳大利亚必须完成的检验项目,以及车辆必须达到的相应技术水平,供国内准备出口车型到澳大利亚的汽车企业参考。
1  M1类车必须满足的澳大利亚设计规则
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是澳大利亚的机动车国家标准法规,任何生产或进口的车辆必须满足该设计规则的要求。目前澳大利亚执行的设计规则为第三版,共有83项,其中10项已经不适应当前汽车技术发展的形势而被废止。而对于近期新生产的M1类车,表1列出了其必须满足的澳大利亚设计规则以及我国相应的标准法规。根据我国机动车产品的分类方法,M1类车是指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而按照澳大利亚的车辆分类方法,我国的M1类车应包含澳大利亚9座以内的乘用车MA、面包车MB和越野车MC 三种车型。同时,对各规则说明了其具体的开始实施时间。
表1  新生产M1类车必须满足的澳大利亚设计规则
规则编号规则内容开始实施时间我国相应标准备注ADR 1/00 倒车灯1998.07.01 GB15235-1994 基本等同。ADR 2/00 门锁门铰链1988.07.01 GB15086-1994
ADR 3/02 座椅及座椅固定点1995.01.01 GB15083-1994
ADR 4/03 安全带2000.01.01 GB14166-2003 基本等同。ADR 5/04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2000.01.01 GB14167-1993
ADR 6/00 转向灯1998.07.01 GB17509-1998 基本等同。ADR 8/01 安全玻璃1994.01.01 GB9656-1996
ADR 11/00 遮阳板1988.07.01 GB11552-1999 我国该标准中有一条涉及到对遮阳板的要求。
ADR 12/00 驾驶员视野防炫目1988.07.01 我国无此标准法规
ADR 13/00 汽车照明及信号装
1991.10.01 GB4785-1998
ADR 14/02 后视镜1993.01.01 GB15084-1994
ADR 18/02 指示仪表1995.07.01(MB和
MC类车1995.01.01
开始实施。)
GB4094-1999
GB15082-1999
ADR 20/00 安全轮毂1988.07.01 我国无此标准法规
ADR 21/00 仪表板1988.07.01(MB和
MC类车不适用。)
GB11552-1999
ADR 22/00 头枕1988.07.01 GB11550-1995
ADR 23/01 乘用车轮胎1990.01.01 GB9743-1997 技术要求基本相同,但我国的标准法规中轮胎型号较陈旧。
ADR 25/02 防盗锁1992.01.01 GB15740-1995
ADR 31/01 乘用车制动系统2004..01.01(MB和
MC类车2002.01.01
开始实施。)
我国此标准法规正在制定
中,技术要求基本等同
ADR 34/01 儿童约束系统1995.01.01 我国无此标准法规
ADR 42/03 车辆一般安全要求1998.01.01 GB7258-2004 GB11568-1999 GB7063-1994
ADR 43/04 车辆结构及外廓尺
1998.01.01
GB1589-2004
GB7258-2004
ADR 46/00 前大灯1998.07.01 GB4599-1994 基本等同。ADR 47/00 回复反射器1998.07.01 GB11564-1998 基本等同。ADR 48/00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1998.07.01 我国无此标准法规
ADR 49/00 前后位置灯、制动灯
和示廓灯
1998.07.01 GB5920-1999 基本等同。
ADR 50/00 前雾灯1998.07.01 GB4660-1994 基本等同。ADR 51/00 汽车用灯泡1998.07.01 GB15766.1-1995 基本等同。ADR 52/00 后雾灯1998.07.01 GB11554-1998
ADR 60/00 高位制动灯1989.07.01(MB和
MC类车1996.07.01
开始实施。)
GB5920-1999
ADR 61/02 汽车标记1995.07.01 GB7258-2004 ADR 71/00 临时用备胎1997.07.01 我国无此标准法规
ADR 72/00 侧面碰撞的乘员保
1999.01.01(MB和
MC类车2000.07.01
开始实施。)
GB20071-2006 技术要求基本等同
ADR 73/00 正面偏置碰撞的乘
员保护
2000.01.01(MB和
MC类车不适用。)
我国此标准法规正在制定
中,技术要求基本等同
ADR 79/01 轻型车的排放控制2005.01.01(柴油车
2006.01.01开始实
施。)
GB18352.3-2005 我国将分地区分阶段实施。
ADR 81/00 轻型车的燃油消耗
标志
2003.07.01 GB19578-2004 两者要求完全不同。
ADR 82/00 发动机防盗2001.07.01(应用24V
电压系统的车辆不
适用本规则。)
我国无此标准法规
ADR 83/00 机动车车外噪声2005.01.01(柴油车
2006.01.01开始实
施。)
GB1495-2002
我国已经开始实施标准第二
阶段限值。
如果其前排没有装备安全气囊,则需要加试ADR 10/01和ADR 69/00,考核转向管柱对驾驶员的伤害和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情况。如果选装放电前照灯和前照灯清洗装置,还得检测相对应的ADR 75/00、ADR 77/00和ADR 78/00三项设计规则。
2  上述澳大利亚设计规则与我国汽车法规的比较
澳大利亚不是一个汽车生产的主要国家,它的汽车产品基本上都是从别的国家进口。与之相适应的是它的机动车标准法规,几乎囊括了世界上几个主要汽车生产大国的法规要求。但与我国的汽车标准法规类似,它也以欧洲ECE法规为主要参考对象,同时兼顾美国和日本,包括英国的一些法规内容,最终形成自己的法规体系。
下面分类介绍新生产M1类车必须满足的澳大利亚设计规则与我国相应汽车标准法规的具体比较情况,并侧重于二者的不同之处,从中不难看出车辆出口到澳大利亚必须达到的相应技术水平。
2.1  关于照明与光信号装置的设计规则
澳大利亚和我国一样,在灯的配光性能(包括灯泡规格等)和安装位置方面基本上等同欧洲ECE 相应法规。但因为我国规定机动车靠右行驶,与澳大利亚的规定正好相反,以及其他一些车辆使用方面的差异,因此在某些小的细节上还是略有差异。
后雾灯。我国强制要求车辆必须安装1或2只后雾灯,如果只安装1只后雾灯,则应该安装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左侧。而澳大利亚设计规则规定后雾灯是选装件,如果装备1只,则应该安装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
牌照灯。我国同澳大利亚的牌照尺寸有较大的差别,对牌照灯我国标准没有特别规定,而澳大利
亚设计规则ADR 48基本等效采用ECE R4/00,对牌照灯的配光性能进行了详细规定。
高位制动灯。我国不强制要求车辆必须安装高位制动灯,但装备则必须满足GB 5920—1999规定的相应制动灯配光性能要求。澳大利亚强制要求车辆必须装备高位制动灯,并且专门制定了高位制动灯配光性能的设计规则ADR 60,但如果车辆安装的是满足ADR 13和ADR 49要求的S3类制动灯,则不需满足ADR 60要求。
2.2  关于车辆结构的设计规则
同样,因为车辆驾驶和使用方面的差异,使得澳大利亚在车辆结构设计和一般安全要求方面与我国标准有一定的差异。
与我国GB 7258—2004相反,ADR 42规定车辆的方向盘必须设置于右侧。对排气管,GB 7258—2004要求不得指向车辆右侧,而ADR 42规定,如果排气管管口需要设计成指向车辆侧面,则必须指
向右侧,同时还规定当排气管管口指向车辆后端时,其管口朝向不得斜向上超出水平面10o角,不得斜向下超出水平面45o角。
ADR 42中还规定了车辆的罩(盖)锁系统,其要求与我国的GB 11568—1999规定相同;规定了车辆必须装备的车轮护轮板,其要求与我国的GB7063-1994规定相同。
ADR 43规定了车辆的一些车辆结构要求和外廓尺寸要求。结构方面,主要是对车辆特别是半挂车和挂车的轴数和轴的型式、轴荷分配进行规定。尺寸方面,除对车辆的离地间隙做了特殊规定外,其余要求同我国的GB 1589—2004和GB 7258—2004相比稍有区别,具体见表2。
表2  尺寸规定比较
项目 ADR43规定我国标准规定
总长≤12.5m ≤12m
总高≤4.3m ≤4m
总宽≤2.5m(包含所有车辆装备)≤2.5m(不包括后视镜和灯等)
后悬≤3.7m或前轴轴心到车辆最后端的70%(取其中较小值)≤3.5m或轴距的65%(取其中较小值)最小转向直径≤25m ≤24m
最小离地间隙≥100mm(测量点在两轴之外)或
≥33.33 x 轴距(m)mm(测量点在两轴之间)
我国标准未做规定
2.3  关于制动安全的设计规则
澳大利亚的乘用车制动设计规则ADR31已经开始等效采用ECE R13-H的内容。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制动标准法规主要根据GB 12676—1999进行实施。因为GB 12676—1999是根据ECE R13/06制定的,其技术要求针对全部车型,随着汽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差异性发展,其适用性已经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标准法规制定部门已经开始着手进行以ECE R13-H为基础的乘用车制动标准制定工作,不久的将来,两国的制动法规即可基本等同。
2.4  关于碰撞及其防护的设计规则
ADR 2规定了门锁门铰链的要求,除与我国标准GB 15086—1994规定的相同内容之外,同时还对滑移门也提出了要求,规定其在承受17.8kN的横向力后不得脱开。
座椅系统。ADR 3与我国标准GB 15083—1994相比,有以下几点不同:a、增加考虑了儿童约束系统,同我国标准规定施加20倍座椅总成重量的力的同时,还要模拟施加相当于一儿童约束系统连接力的3.4kN进行测试。b、同时将我国标准中施加的相对于座椅R点373 N·m的力矩提高到530 N·m.。
c、加载后保持时间由我国标准规定的0.2s提高到1s.
汽车比较d、厂家还可以选择按74/408/EEC进行动态测试。
e、另外规定了受撞击后的吸能要求,规定用重6.8kg直径为165 mm的头型以不小于6.69 m/s的速度撞击座椅可接触区,超过80 g的减速度持续时间不得大于3 ms。
ADR 5规定的安全带固定点位置要求与我国标准GB 14167—1993略有差别,并且固定连接螺栓只能用7/16-20UNF-2A。其强度试验要求的加载基本相同,但持续作用时间由0.2 s增加到1 s。另外它规定车辆前排外侧乘客必须配备既有肩带又有腰
带的安全带,而且要求后排安全带也必须配备齐全。
安全玻璃。ADR 8规定车辆前风窗玻璃必须使用夹层安全玻璃,同时要求基本视野区内的透光率不得小于75%;而我国标准GB 9656—1996规定前风窗玻璃既可使用夹层安全玻璃,也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对基本视野区内的透光率要求为不得小于70%。另外,我国现行规定要求玻璃产品上必须带有3C
和安全玻璃认证标记,而ADR 8则规定必须带有能识别玻璃类型及其符合相关标准的认证标记,显然二者也有区别。
相比ADR 11对遮阳板的规定,我国标准GB11552—1999对内部凸出物规定中有一条也涉及到遮阳板。要求其园角半径不得小于3.2 mm,撞击速度6.7m/s时满足吸能要求,而ADR11要求园角半径不得小于3 mm,撞击速度3.5 m/s时满足吸能要求,显然我国标准更严。
ADR21规定了仪表板的防撞吸能性能,要求用重6.8 kg直径为165 mm的头型以不小于24.1 km/h 的速度撞击可接触区,超过80 g的减速度持续时间不得大于3 ms,同我国标准GB 11552—1999内部凸出物中对仪表板的要求是一致的。
头枕。沿平行于躯干基准线测量头枕顶端到座椅R点的长度,ADR 22规定所有座椅都为700 mm 以上,而我国标准GB 11550—1995放宽了要求,除驾驶员座椅外其余座椅为650 mm以上。头枕宽度两个标准规定的测量区域有所不同,ADR 22要求在由R点沿平行于躯干基准线向上585 mm~635mm之间测量,而我国标准规定在头枕顶端向下65 mm处或R点向上635 mm处测量。另外,ADR 22要求头枕满足静态试验或动态试验中的一项即可,而我国标准规定两种试验都要满足。此外,ADR 22规定的动态试验方法和限值与我国标准完全不同,静态试验完全等同。
ADR 34规定了儿童约束系统配置、安装、固定点的结构和性能要求,以及关于其使用的警示说明的具
体要求,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标准法规。
同ADR 72规定的侧面碰撞要求相比,我国新近发布准备实施的标准GB 20071—2006中除加入了部分日本的假人调节方法之外,二者技术要求基本等同。而对于正面偏置碰撞,ADR 73要求的内容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规,但与其技术要求基本等同的标准已经在制定中了。
2.5  关于环保排放及油耗的设计规则
我国现行的排放标准GB 18352.2—2001执行的是欧II标准。相比澳大利亚ADR 79,我国即将实施的GB 18352.3—2005在技术内容上是等效的,但具体实施时间上有较大差别,包括OBD的实施时间要求也不一样。
油耗及其标志。我国标准GB 19578—2004与ADR 81完全不同,ADR 81规定所有车辆必须在其前风挡玻璃上粘贴燃油消耗标志标签,并且具体规定了该标签的格式和标注内容,其中的燃油消耗值和CO2排放量根据ECE R101/00测定。
2.6  关于环保噪声的设计规则
澳大利亚ADR 83同我国标准GB 1495—2002的第二阶段要求基本等同,其限值都为74 dB(A), 但我国标准允许直喷柴油车限值放宽到75 dB(A)。
2.7  关于视野、轮胎、防盗、指示、标记等其他设计规则
ADR 12规定了驾驶员视野范围内必须减少反射光的技术要求,我国无相应的标准法规。其主要要求是对驾驶员视野内的反射光根据ASTM标准
D523-62T或D523-85T中20°几何方法测得的值规定不得超过40个单位。
后视镜。ADR 14与我国标准GB 15084—1994相比,有较大的区别。首先,它对内后视镜和驾驶员侧后视镜都要求采用平面镜,只有副驾驶员侧允许使用曲面镜,对镜面的反射率要求比较低,达到35%即可。其次,它规定内后视镜在受到与纵向平面夹角不大于45o的力400N之前,内后视镜必须偏转或溃坏,减少对乘员的伤害。此外,对内后视镜视野规定,驾驶员借助内后视镜必须能看清中心平面为车辆纵向基准面,水平夹角至少20o,垂直夹角能保证看清距离车尾61 m外的区域。对外后视镜视野规定,驾驶员借助外后视镜必须能看清水平路面上一段宽度2.4 m的区域,其内边与车辆两侧最外侧点
相切,与车辆纵向基准面平行,并从驾驶员眼点后11 m处向后。
ADR 18对指示仪表的要求与我国标准的规定
有很大区别。首先,它将车速表、转向指示灯信号装置和前照灯远光信号装置列为第一类,将转速表、里程表、行车制动失效、驻车制动失效、制动灯失效、机油温度、胎压、水温、蓄电池充电失效
、燃油液面、安全带未系警告等指示装置列为第二类,分别规定了两者必须位于的区域。其次,它规定车速表必须以km/h显示,在车速大于40 km/h后,其精度必须在±10%以内。另外,还规定必须装备里程表,其精度为±4%,乘用车能显示1~600 000 km。
ADR 20规定的安全轮毂技术要求我国无相应
的标准法规。其具体规定为:测试条件要求车辆满载,轮胎充入相应轮胎型号的最大承载气压。前后轮各测试一次,使用相关装置使被测轮胎在3s内迅速失压。此时驾驶员以95 km/h或车辆设计最高时速的80%(取二者中较小值)维持直线行驶,并使用行车制动以大于 0.2 g的减速度制动。在车辆停止前失压轮胎不得从轮毂上脱离。
防盗锁。ADR 25与我国标准 GB 15740—1995技术内容基本等同,但当防盗装置采用视觉信号时,我国标准规定只能用车辆报警灯的闪烁来报警,而ADR25规定可以用除前照灯以外的所有灯光闪烁进行报警。
ADR 61规定了车辆标志的要求,包括VIN、发动机号、车辆铭牌、牌照板或牌照支架等内容,除VIN和发动机号以外,其余项目因为国情和使用习惯等不同,与我国相应标准的规定基本都不一样。
ADR 71规定了临时用备胎的胎压、载荷、速度等级、配用轮毂等,还要求在手套箱或别的易于看见的
地方按具体规定的项目和文本格式进行标识和说明。临时用备胎还得有规定样式的限速标签和显著区别于标准轮胎的颜。另外,车上必须配备可以在5 min之内完成充气的充气装置,用户手册中必须增加关于临时用备胎的说明。
ADR 82规定了汽车发动机防盗和报警系统的
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97/01第III部分的技术要求,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标准法规。相比ECE R97/01第III部分技术的规定,ADR 82将极限低温测试条件从-40oC±2oC放宽到-20oC±2oC,同时还放宽了对IP码和电磁兼容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