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3.13
【字 号】新政办发[2013]20号
【施行日期】2013.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3〕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3日
  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要求,现就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
  车用气瓶是充装易燃易爆、压缩天然气的特种设备,且其流动性大,在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环节稍有疏漏,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近年来,随着燃油价格上涨和环保要求,我区汽车安装车用燃气气瓶数量迅猛增加。截止到2012年12月全区已有车用气瓶近60万只,主要安装在公交车、出租车、私家车和部分运输车辆上。天然气汽车的推广应用对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有着重要意义。但车用气瓶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个别无安装资质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非法安装气瓶;部分汽车业主安全意识淡薄,为节约费用,逃避气瓶定期检验;部分充装单位把关不严,导致无气瓶使用证的汽车仍在充装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仅2011年12月至今,全区已发生非法车用气瓶在充装过程中爆炸事故5起,造成人民众财产损失。各地、各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车用气瓶使用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
  二、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车用气瓶数量多、流动性大,涉及千家万户百姓利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检验机构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充装单
位气瓶充装许可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工作,以及车用气瓶的安装、充装、检验、使用登记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要求,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全区车用气瓶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库,全面推进“全疆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通过对全区约60万只车用气瓶加贴电子标签、构建连接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监察机构等互联互通的数据库平台,实行源头性规范、信息化监管的长效动态监管机制。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合理调配财政资金,在现有财力状况下,设立“全疆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专项资金,用于政府性单位车用气瓶电子监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经费。
  (三)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全疆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相关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支持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四)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对“全疆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相关项目立项前的规划、技术指标、建设方案提出审查意见,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在项目投入使用后,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车用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车用气瓶安装、充装、检验的单位。
  (七)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燃气汽车年度审验工作,并逐步实行对车用气瓶未按规定加贴电子标签的车辆不予年审。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城镇车用气瓶充装单位燃气经营许可,并负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期间临时停气的宣传工作,维护充装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天然气汽车
  (九)各级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协同做好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工作。
  三、明确车用气瓶安装、充装、检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
  (一)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必须取得自治区质监局发放的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安装气瓶时,严格执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安全技术条件》等安全技术规范。安装自检合格后,须经车用气瓶安装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取得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后方可出厂。
  (二)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要对气瓶充装安全严格把关,落实安全责任制。每班设置专职安全检查员,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充装过程记录制度、乘车人员站外下车制度、充装单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充装前应对气瓶及管路进行必要的检查,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确认车用气瓶是否合格。严禁给无合格登记证的气瓶充气、严禁无证人员持充气。充装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演练。
  (三)车用气瓶检验单位负责车用气瓶安装、充装、定期检验等查验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用气瓶检验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要客观公正检验,并对合格气瓶出具检验结果报告。按规定对检验不合格气瓶作及时破坏性处理。
  (四)车用气瓶使用者,包括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及个人车主等应对气瓶使
用安全负责,要按规定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严格执行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日常检查制度,按照检验周期主动申请检验,发现隐患及时送检维护。气瓶使用者不得让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检验维修气瓶,不得阻碍对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要配合检验部门工作,杜绝使用不合格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