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料附加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 天然气汽车
【公布日期】2010.07.20
【字 号】济价格字[2010]78号
【施行日期】2010.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和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料附加费的通知
(济价格字〔2010〕78号)
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各出租车运营公司:
  为保持车用天然气价格与汽油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10年7月22日零时起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缓解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给出租车带来的影响,稳定出租车驾驶员收入水平,根据《济南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油、气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济价费字[2010]35号)规定,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同时加收燃料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6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22元;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每乘次加收0.50元燃料附加费,出租车驾驶员要向乘客出具票面金额为0.50元的“山东省济南市客运出租车专用定额发票”。
  二、建立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今后在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的同时,按照规定比价关系同步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三、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出租车驾驶员要将由济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燃料附加费的标价签统一张贴在出租车明显位置。各有关经营单位和出租车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严禁价外加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车用天然气价格和出租车运价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