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办发〔2020〕26号
来自: 危化处 时间: 2020-06-10 10:14 访问量:1240
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有关部门:
为指导、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的安全改造提升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9〕38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参照东营、烟台等市的经验做法,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将本指南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县(市、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使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本指南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函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本指南试行情况,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制定危险
化学品装卸设施安全改造的地方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山东省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指南(试行)
为指导、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的安全改造提升工作,提高装卸作业本质安全化水平,根据《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9〕38号),结合东营、烟台等市的经验做法,制订本指南。
一、 装车设施的安全联锁
1.可燃液体装车过程中,对车辆静电接地断开、罐满溢、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以及采用下部装车的常压罐车气相回路堵塞等情形,应实现联锁停止装车。
2.液化烃装车过程中,对车辆静电接地断开、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等情形,应实现联锁停止装车。
3.推荐可燃液体装车实现定量装车功能,可燃液体、液化烃、液化毒性气体装车采用“一卡通”智能装卸系统(功能设计可参考附件1)。
二、装车方式
4.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醇类等可燃液体,推荐采用下部密闭装车方式;仍采用上部装车方式的,应当采用液下装车鹤管,并保证鹤管安放到位。
5.原油、渣油、蜡油、油浆、煤焦油、液体沥青、各种重质燃料油等凝点较高、粘度较大的可燃液体,以及苯等易结晶的可燃液体,不必采用下部装车方式。
三、装卸车过程控制
6.根据装车实际需要,装车前,可采取装运介质符合性确认和人体静电释放等顺控程序;装车后,可增加鹤管回位状态现场指示功能。
7.为防止装卸车鹤管与汽车罐车快接接头的卡件在装卸车过程中松动、脱开,推荐采用卡件防脱设施(功能设计可参考附件2)。
8.根据工艺安全需要和装卸车实际情况,对液化毒性气体的装卸增加气密性检测流程、增设气密性试压安全装置(功能设计可参考附件3)。
9.加强装卸车过程现场管控,出现装卸异常时,司机或押运员必须快速关闭汽车罐车上的紧急切断阀。
10.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设置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设施,以及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火灾报警系统和人体静电消除器、紧急切断装置,配备停车牌、锥形帽等驻车警示标志,设置装卸车操作规程现场看板、防溜车设施等。
四、报警信息接入
11.涉及可燃液体、液化烃装卸的车辆静电接地断开报警、满溢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等报警信息(如报警时间、鹤位、类型等)应能接入DCS、GDS、PLC、SCADA等过程控制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
12.对装卸车相关报警信息应当进行研判分析,辨识安全风险,相应改进设备设施、完善操作规程、加强教育培训等。
五、其他
13.企业应当将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纳入变更管理,相应修订完善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14.本指南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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