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4202199汽车用点烟器技术条件
                          QC/T 415—1999
               汽车用点烟器 技术条件 代替ZB T36 001—86
1 适用范畴
  标准适用于汽车用点烟器(以下简称产品)。该产品适用于标称电压12V
或24V的汽车内,其作用是点燃卷烟。
2 产品品种、规格
2.1 型式和分类
2.1.1 制成防护式,
2.1.2 接线型式为插接式;
2.1.3 制成单线制(外壳搭铁)或双线制。
2.2 差不多参数
  产品的消耗功率不大于120W。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
3.2 周围介质温度按表1规定。
3.3 最湿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的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3.4 产品的耐振动和耐冲击能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3.5 产品的性能
  a.复位时刻:产品应具有良好的接触,当点烟器插头从正常位置推入热双
金属片座内后,应在18s内,插头能自动切断电源,并复位到正常位置;
  b.保温性能:点烟器插头自切断电源后,10s内拔出插头应能点燃卷烟。
3.6 产品在分断情形下,接线柱与外壳之间的绝缘介电强度,应能耐工频50Hz
实际正弦波形电压550V,历时1min的试验而无击穿损害。出厂试验时,承诺用电
压660V,历时1s的试验代替。
3.7 黑金属部件应具有良好的防腐蚀层。
3.8 用塑料制成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纹和阻碍使用性能及外形美观的变形。
3.9 铆接处和螺钉连接处应不得有松动或自动松脱现象。
3.10 点烟器插头插入热双金属片座内的力,应在9.8~29.4N(1~3kgf)范畴
内。
3.11 点烟器插头自动跳开后拔出的力,应在4.9~29.4N(0.5~3kgf)范畴内。
3.12 同型号产品可拆卸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
3.13 产品的电线接线柱,应能承担98N(10kgf)静负荷历时1min。
3.14 产品的储存期为1年(从制造厂出厂日期算起)。在1年期满时,仍应符
合本标准3.5、3.6、3.7、3.9的规定。
3.15 产品的耐久性应不低于5000次。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室的环境温度为20±5℃。
4.2 试验用电压表和电流表的精度不低于1级,绝缘介电强度试验用变压器的
容量不小于0.5kVA。
4.3 低温试验,将产品放入温度为-40±2℃的低温箱内,在不工作状态下保持
3h,产品自低温箱取出后,应在5min内完成检查,符合本标准3.8的要求,应在
30min时按本标准3.5a规定检查复位时刻。
4.4 高温试验,将产品放入55±2℃的高温箱内,在不工作状态下,保持3h。产
品自高温箱取出,待冷却到环境温度后,应符合本标准3.5a、3.8的规定要求。
4.5 耐潮试验,将产品放人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恒温恒湿
箱内,历时48h取出箱外,在15min时作试验,应符合本标准3.5a、3.7、3.8的规
定要求。
4.6 耐振动和耐冲击试验按JB2261—77《汽车、拖拉机用电气设备差不多技术条
件》第31条规定进行。试验时产品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3.5
a、3.6、3.9规定的要求。
4.7 产品的消耗功率(本标准2.2)和产品性能试验(本标准3.5a、3.5b),
应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的工作电压:若标称电压为12V时,试验电压为12±
0.2V;标称电压为24V时,试验电压为24±0.2V。
4.8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本标准3.6)作试验时,试验电压平均升高到试验值
(产品作出厂试验时,承诺一次施加电压660V,历时1s)。
4.9 产品外观(本标准3.7、3.8)用目测的方法进行检查。
4.10 点烟器插头插入力(本标准3.10),力加在点烟器拉钮顶端,用测力计
测量。
4.11 点烟器插头拔出力(本标准3.11),力加在点烟器拉钮颈部,用测力计
测量。
4.12 互换性(本标准3.12),把3台同型号的产品拆卸后,混合其零部件然后
装,总装后产品仍应符合本标准3.5a的要求(承诺调整插座热双金属片爪的松紧
)。
4.13 产品接线柱强度(本标准3.13),力加在接线柱轴线方向。
4.14 耐久性试验(本标准3.15),在试验台上进行,产品处于正常工作位置
,试验时的工作电压:标称电压为12V的产品为12±0.2V,标称电压为24V的产品
为24±0.2V。每闭合电路一次后,须等点烟器冷却后,再作第二次闭合电路的循
环试验。试验期间承诺中断,但每次连续试验时刻应许多于4h。
5 检验规则
5.1 每个产品须经试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志。
5.2 每个产品均须进行下列项目的出厂试验:
  a.外观(本标准3.7、3.8、3.9);
  b.性能试验本标准2.2、3.5a;
  c.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本标准3.6)抽取0.1%(许多于10台)进行试验。
5.3 产品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产品的设计、工艺或使用的材料作重大改变时;
  c.不经常生产的产品,间隔时刻一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d.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许多于一次。
5.4 作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出厂试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许多于
6台。先按出厂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出厂试验合格后,将产品等分成二组:
  a.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耐振动、耐冲击、低温、高温、耐潮试
汽车点烟器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