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营销广告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就重点部分进行摘抄,供诸位领导查阅。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3000份.蔡甸工商分局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据此,蔡甸工商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2、8000元。
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五条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案例:宁波市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销售楼盘时,通过户型宣传册、楼盘立体模型、、样板房等,将原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庭院、设
备阳台等部分,以业主购房后可以拓展建设增加使用面积为由,开展违法宣传,对购房对象进行错误引导,对客户购买意向产生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18年1月,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80万元。
三、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案例:温州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没有明示附赠信息的印刷品房地产广告案,当
事人于2016年3月14日至4月3日间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成交就有金条送"、“金喜一:送金钥匙”、“金喜二:抽金条"、“金喜三:送金条“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商品的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当事人又于2016年4月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空间最优化:全跃设计带来温州利用率最高户型,双倍空间超值拓展,私密套房动静分离"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当事人发布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210000元。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案例:平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平阳县开发建造银泰城步行街,2016年2月份起,该步行街东北入口左右两侧立柱上开始张贴有一对广告海报,含有“投资跟银泰,升值有保障”、“现铺招商,坐享收租”“室外步行街,火爆招商”等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制作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2017年1月5日,上述海报已被撤除.当事人于2015年9月开始宣传销售其开发的泰悦府楼盘,在宣传手册中使用了“银泰之上,问鼎龙鳌第一豪宅"“品质之巅,第一豪宅"“极致,繁华之上的巅峰人居"“国际一线品牌电梯”“中国顶级豪宅营造专家”等用语.并处200000元。
温州汽车城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案例:嘉兴大家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上制作发布含有“振
东汽车城2区钻石沿街商铺,保租保退保收益,规模最大,桐乡唯一,综合性强,做大市场投资你赚钱风险我来担"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年11月,嘉兴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案例:永嘉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2017年5月当事人发布了委托温州市利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印制的含有“楠溪云岚上院距温州市区瓯越大桥至项目地仅50分钟车程"等内容的房地产印刷品广告,广告费用为85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17160元。对温州市利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予以没收广告费用8580元,并处8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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