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 某餐厅一日接待30余位就餐人员,饭后当天下午,就餐人员相继出现胃痛、呕 吐、腹泻等症状,20余人到医院就诊或购药,经医院检查化验:证实为细菌性食物中毒;工商部门也查明中毒原因是餐厅经营者不注意饮食卫生所致,对此合法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餐厅应支付就餐人员的医疗费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并且责令其停业整顿。
2、 某厂商出售家用电脑时,向消费者声明:本店对机内预装软件是否有合法版权 概不负责,机器售出后发生任何版权纠纷,概与本店无关。厂商所作上述声明的做法应当如何认定?
厂商所作的殿堂申明属于格式合同,但其申明的内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该申明无效。
3、 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十个月后出现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 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处理?
电脑公司应无条件退货或予以更换
4、 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 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可以向甲公司,乙公司一方索赔。
5、 【案情】原告:吴xx。被告:某烟酒食品商店。
    原告于1997年2月20日在被告处购买五香牛肉干和沙嗲牛肉干各10盒,同月23日,又在被告处购买上述两种牛肉干各15盒,共计50盒。其中,五香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1.50元,沙嗲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2元,共计587.50元。该牛肉干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996年7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即原告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有余。同年3月5日,原告曾就他人于2月24日所购买的价值235元的上述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被告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739元。嗣后不久,原告又就2月20
日、23日两次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要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某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其他损失有:交通费39元,其中某市小公共汽车发票三张,共6元,系原告与其他二位同志共同前往被告处所花费,某市出租车发票二张,共33元;
诉状费3元,有法院收据;复印费2.60元,有发票;法律咨询费60元,无发票;误工费80元,电话费10元,均无相关证据。
  被告诉称:我们确实因经营管理不善,两次出售过期食品给原告。但是原告购买牛肉干是以加倍赔偿为目的,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故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不应获得加倍赔偿。只同意退货,并承担适当损失。
问:1、原告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消费者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被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显属违反法律的无效民事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2、被告的辨称是否成立? 
    被告销售法律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确非欺骗或误导
消费者而实施,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被告应依法承担增加赔偿原告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增加赔偿的金额依法应为原告购买该食品的价款数额,故原告要求被 告增加食品价款双倍赔偿的主张于法不合,不予支持。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其他损失,应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确定:原告乘坐出租车并无正当理由,实属不必要;原告所要求的6元小公共汽车费用中,仅有2元为其乘坐所需,故原告要求的交通费中,只认定2元,其他37元不支持。诉状费3元,复印费2.6元,均为实际所需,故应予认定。误工费80元,电话费10元,法律咨询费60元,因无证据,不予认定。
6、 【案情】原告:唐xx。被告:某市电信局
    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不久,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唐某再次电信局交涉,并要求电信局双倍返还多收的话费共计600余元。电信局遂派人到唐某所在单位,要求其单位领导做唐某的工作,让唐某不要再去电信局纠缠。此举引起唐某单位同事、邻居多人围观,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唐某意图趁机讹诈电信局。唐某甚怒,遂又到电信局。电信局负责接待的人说:“我们把多收的话费退给你,你不要,那你去法院告我们好了。你不是想要钱吗?开个价,10万、20万都可以。”唐某觉得羞辱无比,决意起诉电话局。
    问:1、.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拆机终止电话服务合同,退还初装费2000元的要求。电信局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对此应如何判断?
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所规定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该规定无效,电信局应退还全部初装费。 
    2、对于因技术故障而多收的300元话费,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所以电信局由于技术故障所导致的多收账款应当退还并承担利息。
    3、对于电信局多收电话费和与唐某交涉中的一系列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所以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电信局已侵权唐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4、法院可以判令本案被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汽车三包法被告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
7、 【案情】原告:陈某  被告:北京某商场
    1997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 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十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1998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商场要求解决问题,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