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
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亮点四: 七日内可退货(后悔权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汽车三包法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
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解读:新消法对三包责任进行了全面强化。原来“三包”规定是由工商、质检部门联合下发的,总共有七个。而且对于不用商品的“三包”规定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现在统一  规定了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另外,新消法二十五条出现了非现场购物方式购买的商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这项制度据悉在修改过程中就受到了广泛关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电视、电话等购物方式愈发流行,尤其是网购,销售额巨大。由于网购中消费者的权益质量和宣传有差异或样本和图片差异比较大的,造成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将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亮点五: 遇纠纷商家举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这是消法中新增加的内容,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在以往的消费纠纷中,我们一般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消费者要确定遭遇是否涉及侵权、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都要靠自己来举证。这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及成本。而新消法中改变了举证责任。不过要注意,该条款仅限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这些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并且有“六个月内出现瑕疵争议”这一时间限制。
亮点六: 处罚力度大增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