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法【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1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53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宇宫平曾范军
【审理法官】郭宇宫平曾范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王泽
【当事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王泽
【当事人-个人】王泽
【当事人-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文松涛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文松涛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文松涛
【代理律所】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王泽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产品责任免责事由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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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泽名下由东风柳州公司生产的车辆自燃造成现场另两辆车受损,关于引发车辆自燃的原因,火灾事故认定“不能够排除后送风机电动机总成发生故障导致火灾”, 关于上述车辆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作出认定,东风柳州公司虽对此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供证据推翻原生效判决的认定。关于上述两台车辆的损失数额,已经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由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以王泽为被告提起诉讼,生效判决确认王泽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上述两辆车的损失系因王泽自有车辆自燃引起,而引起自燃的原因已经生效判决确定系因产品质量而产生,故对于王泽主张的车辆损失及另案诉讼费用应由东风柳州公司承担,关于利息的起算点,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论述,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东风柳州公司并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4.00元,由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2:00:05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与王泽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1民终53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尤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光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松涛,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华,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柳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5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风柳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光旭,被上诉人王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松涛、张显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东风柳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驳回王泽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王泽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推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王泽主张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虽然原审法院作了判决,但判决书也写的很清楚,是以推定认定来认定的,王
泽没有真实证据来判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东风柳州公司准备向高院申请再审,对推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进行申诉。《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没有“车辆非自身驾驶原因”的描述;“不排除某某原因”的描述其实就是可能或不确定的同义词,只能是对后续确定起火原因起到指引作用。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推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时,自行增加“车辆非自身驾驶原因”的表述,见(2019)吉0105民初1295号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6行),该表述在消防事故认定案卷中不存在。原审法院依据一个不存在的表述和另一个排除外来因素,即推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等于法院确定了一个产品质量缺陷判定的原则:只要使用人没有操作错误和没有外来因素,产品出现任何问题都是质量缺陷问题。这种推定逻辑不符合国家质检机构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2.原审判决遗漏车辆起火部位零部件已超三包期的事实。根据车辆三包手册,车辆发生故障的零部件三包有效期为3年或60,000公里;零部件保修有效期自销售者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王泽2014年11月7日购车,至2018年9月29日故障发生时,故障零部件已超三年保修期,车辆使用近4年,厂家己不再承担保修义务。生产厂家承担责任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或者是故障零部件在保修期内;或者故障零部件被专业机构判定有质量缺陷;只有被判定为有质量缺陷的零部件,才不受三年保修期的限制。原审判决遗漏了车辆起火部位零部件已超三包期的事实。因此,
东风柳州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引用原审推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遗漏车辆起火部位零部件已超三包期的事实的判决,导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王泽追索东风柳州公司要求承担车辆损失768191元及利息没有依据。王泽向东风柳州公司追偿债权及利息的前提应该是王泽已经向保险公司偿付,在王泽没有偿付保险公司的前提下,王泽要求东风柳州公司提前偿付没有依据;只能是王泽按判决履行支付车辆损失之后,才有权向东风柳州公司主张。王泽的利息损失源于王泽未履行生效判决而产生的罚息,无论王泽因为什么原因没有履行判决,均与东风柳州公司无法律关系,王泽追偿的利息东风柳州公司不应该承担。三、车辆产品生产销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合格产品。本案一审中,东风柳州公司举证证明了车型产品通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车辆出厂前,各项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经检测均合格,车辆在投入流通前符合各项质量标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合格产品。车辆经车辆管理所检验合格,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及牌照,车辆产品符合规定,销售的车辆属于合格产品。及举证车辆三包手册中零部件保修期,证明涉案车辆故障零部件已超三年或60000公里保修期的事实。综上,原审判决推定车辆存在缺陷,违背了法律规则。本案一审未能查明事实,以东风柳州公司为车辆生产者,但未能完成对被烧车辆不存在产品缺陷的举证为
由,判决东风柳州公司承担赔偿,有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东风柳州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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