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代缴社保规避限购处罚案例
今年39岁的李某原在广东社保登记中心(事业单位编制,下称“广州社保交登中心”)信息部工作过,后来离职。
2016年8月,广东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李某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决定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同年8月19日,李某在珠海海关入境时被抓获归案。
原来,2013年11月,广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限购令”,对能够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广东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广东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据广东天河区法院一审查明,上述“限购令”实施后,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本人曾经在广州社保交登中心信息部、业务受理部工作的职权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纠合同案人廖某甲(另案处理),多次接受苏某等人的请托或代为转达的他人请托,通过广州社保交登中心工作人员朱某、刘某甲、刘某乙、廖某乙、杨某、康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业务的职务便利,按流程共同完成从收件资料(递件)到核准发证(缮
证)的房产变更登记业务,帮助不符合广东房屋限购政策所规定购房条件的人员违规操作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业务(俗称为“绿通道”案件)。
每一宗“绿通道”案件完成后,请托人员按照事先约定将数额相对固定的“好处费”贿送给李某或者由廖某甲先收取后再转交予李某进行分配。
证人证言显示,所谓“绿通道”案件,就是违规为不符合广东限购政策购房资格的外地人员在广州顺利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涉案人员则在广州社保交登中心的窗口收件和审核环节违规为外地人提供便利,让这些外地购房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假的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或者个人所得税单,以顺利通过窗口收件和审核环节,从而顺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达到非法目的。
法院认定,李某、朱某等人为顺利完成上述流程,通过不法分子伪造了因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所需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件、结婚证、社保、假纳税单(含补缴条件),用于办理上述业务,致使上述伪造公文、证件得以复印件的形式归档留存。
据统计,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结伙收受苏某等多名委托人员的贿赂合计321.1万元;得款后,参与者共同分赃,其中李某分得大部分贿赂。
“内鬼”与按揭公司员工搭上线。
裁判文书披露,广东亿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的按揭专员苏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广州社保交登中心工作的被告人李某。苏某证实,2013年10月份左右,有其他中介问他认不认识广州社保交登中心的人可以做“绿通道”案件,他就问李某,李某答复称可以做,但要一定数额的“好处费”。
具体流程是:中介先将客户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通过邮件或者发给苏某,苏某再转发给李某,李某拿到资料后就会去制作的人,以每套资料500元或1000元的价格,伪造、、假的连续三年个人所得税税单或者社保等相应证件或单据。一个礼拜至半个月左右,李某就会让苏某带客户去广州社保交登中心指定窗口递件。
期间,李某大多时候会让同事廖某甲跟苏某直接对接,廖某甲称呼李某为“大佬”。递件拿到受理回执的当天,苏某就会去中介收取事先约定的“好处费”。拿到款项后,苏某会留下少量款项,余款送给李某。
苏某称,最开始时每宗“绿通道”案件李某收取4万元至5万元的“好处费”,之后李某称“绿
通道”案件越来越难做,就把价格提高至6万元至7万元。他知道李某是在广州社保交登中心的信息部工作负责电脑维护,他送给李某“好处费”是因为李某在广州社保交登中心工作时间比较长,认识的人比较多,所以李某能搞定广州社保交登中心内部人员的关系,但光靠李某一个人肯定完成不了整个流程,因为“绿通道”案件的办理需要经过窗口受理和审核两个环节,李某至少需要疏通好这两个环节的人才行,要不然李某也不会安排其要去指定的窗口递件。
广东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年中至2015年2、3月间,李某共收受了苏某的贿赂共约180万元。
窗口收件、后台审核人员纷纷“沦陷”
李某在此案中的重要帮手、同案人廖某证实,2012年他在广州社保交登中心实习时就认识了李某。2014年6月份,李某问他跟广州社保交登中心窗口负责收件的哪些人关系不错,并让其帮忙递件,每月可领取报酬,他应允了。
之后,廖某出面到负责窗口收件的同事廖某乙合作。李某承诺给他和廖某乙每人每宗300
广州汽车限购政策0元的“好处费”,他就和廖某乙一起参与办理“绿通道”案件。廖某甲还到负责窗口收件工作的同事朱某合作,朱某除了自己参与外,有时还会安排窗口同事刘某甲等人帮忙。
廖某称,中介或客户在窗口递件成功后,他会告诉李某,再由李某去搞定后续审核环节的工作人员。据其所知,李某是负责审核的同事刘某乙搞定的。审核通过后,就可以顺利出证,从而完成房产过户手续。李某在收到“好处费”后,一般会让他代为将钱分配给窗口的参与者,“李某为人谨慎,不想暴露太多,所以不直接跟其他人对接。”
据广州社保交登中心负责审核的员工刘某乙证实,2014年上半年,李某到他帮忙看一个案件,他审核通过该案件并告诉了李某。过了一个星期,李某送给他现金3000元,称是该案件过户的“好处费”。此后,他发现李某拿给他做的案件里有的身份证、户口本或者社保缴存证明等情况,是“绿通道”的案件,他也就默认装着不知情,只做形式上审查而通过,并参与分配“好处费”。
有人被举报离职后,他们换方式继续作案
除了上述在职人员参与作案,也有从广州社保交登中心离职的人员发现这一“门路”后,充当
起了掮客角。据李某供述,2014年国庆节前期,同事陈某辞职离开了广州社保交登中心去了一家财务公司工作,因他和陈某关系比较好,所以就提议让陈某介绍客户来搞“绿通道”案件。
陈某证实,他通过李某、廖某甲帮助多名等中介人员违规办理“绿通道”案件共27件。法院认定,李某共收受了前同事陈某的贿赂约84万元。
据负责窗口收递件的员工刘某证实,2015年2月春节前后,广州社保交登中心有两个同事被举报后被迫离职,其担心自己会出事,就暂停了操作“绿通道”案件。2015年4月份,同事朱某告诉他有新的方法可以做“绿通道”的案件,即通过假社保记录或假个人所得税证明等材料进行操作,其在负责的窗口只做简单的形式审查放行即可。
李某供述说,由于查得严,之前的老方法行不通之后,后面的案件通常都是由他人帮忙制作假个人所得税证明和社保证明,再由他到制造印章的不法分子制作人社局的业务章加盖在证明上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当庭翻供无悔罪表现,且未退缴任何受贿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天河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本案赃款人民币331.08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年6月19日,广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