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告监测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大众传播媒介行业广告信用评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广告监测中心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上海市广告监测中心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大众传播媒介和行业广告信用评价的通知(附:上海市大众传播媒介和行业广告信用评价办法(2016年修订版))
上海市广告监测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大众传播媒介和行业广告信用评价的通知
  本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广告市场诚信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广告信用监管体系的精神,上海市广告监测中心决定2016年继续实行《上海市大众传播媒介和行业广告信用评价办法(2014年修订版)》相关规定,对本市97个主要媒体和32 个重点行业开展广告信用等级评价。年度评价报告将通过上海市工商局门户网站、上海广告监督管理网、上海工商政务微博、上海广告监测等平台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市大众传播媒介和行业广告信用评价办法(2014年修订版)》;
  2.列入广告信用等级评价的大众传播媒介名单(2016年度);
  3.列入广告信用等级评价的主要商品和服务行业名单(2016年度)。
上海市广告监测中心
20151231
  附件1
上海市大众传播媒介和行业广告信用评价办法
2014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推进上海广告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广告信用监管体系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大众年终奖  本办法所称广告信用评价包括本市主要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评价和主要行业广告信用评价。
第三条   广告信用评价是指依托广告监测平台数据,根据设定的本市主要大众传播媒介和主要行业广告信用等级计算标准,分别形成媒介和行业广告信用指数,确定广告信用等级分类,对本市大众传播媒介和主要行业广告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第四条   上海市广告监测中心负责实施广告信用评价工作,形成广告信用评价报告,定期
对外公布广告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条   列入广告信用等级评价范围的媒介为上海市广告监测中心监测的本市报纸、期刊、广播频率、电视频道、主要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
第六条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等级评价内容由监测到的违法广告数(包括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违法率(包括条次违法率、版面/时长违法率,互联网站仅适用条次违法率)和公益广告发布数三项指标构成,实行分值制,基准分为100分。
第七条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等级评价分值,系根据统计学相关系数分析原理,以前三个年度广告监测数据样本为基础确定相关系数。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等级评价分值由以下结构分值组成:
  (一)违法广告数分值占50%,其中轻微违法分值占10%,一般违法分值占20%,严重违法分值占20%
  违法广告数最高扣分不超过50分,其中轻微违法扣分最高不超过10分,一般违法扣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严重违法扣分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