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A类区:以淮安区镇淮楼为核心,东至楚州大道,南至堂子巷,西至里运河,北至翔宇大道的老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域。
B类区:以淮海广场为核心,北至盐河,南至解放东路,西至北京路,东至承德路、沈阳路、翔宇北道、越秀路所围成的核心区。
C类区:淮安市市区范围内除A、B类区外其他区域。
第三条 淮安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  建筑物应按附表1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淮安汽车
第八条  达到住建部颁布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中交通
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按《江苏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开展。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地下空间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经交通影响评价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九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鼓励建设生态停车。
第十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一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路幅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二)路幅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
 (三)路幅40米以上的不小于80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第十二条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米,长度不得低于米。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米。
第十三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50%;
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的C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五条 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