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1.6排量汽车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广东、深圳省(市)国家税务局填写
2、“序列号”栏,按照《“序列号”编码规则》编制序列号并填写。
3、“生产企业名称”栏,填写车辆生产企业全称。
4、“车辆类别”栏,按照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类别分别填写。
5、“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栏,“商标名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质监总局规定的签注名称(中文)和车辆品牌(英文);“产品型号”填写《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列明的规格型号。
6、“吨位”栏,车辆类型为载货汽车、自卸汽车、挂车的填写车辆载质量,牵引汽车填写拖挂质量。
7、“座位”栏,车辆类型为客车的填写此栏。
8、“排气量”栏,车辆类型为越野车、轿车、9座以下客车、摩托车的填写此栏。
9、“主要配置”栏,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的车辆,因配置不同有两个以上计税价格的,此栏填写能够区分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
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其型号对应唯一配置的车辆,此栏不填写。
车辆类型为轿车、越野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变速箱类型(手动、自动)、驱动型式、天窗、电子巡航系统、视听系统等。
车辆类型为客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箱、悬架类型、空调类型、视听系统、卫生间等。
车辆类型为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挂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发动机、底盘、轴数等。
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此栏不填写。
10、“计税价格”栏,填写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项之和,从车辆交易市场采集的车价信息此栏不填写。新增车型“上期”栏不填写。
11、“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栏,填写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或其中国地区总代理商制定的车辆参考零售价格或从车辆交易市场采集的车辆平
均零售价格。新增车型“上期”栏不填写。
12、“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上期已核定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新增车型不填写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