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6.02
【字 号】
【施行日期】2006.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残疾人汽车∙【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交通秩序,市政府决定加强对机动三轮车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机动三轮车管理及相关活动。
  二、本通告所指的机动三轮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三、驾驶机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
  四、下肢残疾人确需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必须持购车发票和市级以上残联证明,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处办理车辆号牌和准驾证。持有合法手续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且不得载客。
  五、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禁止在下列道路及以内区域行驶,三轮汽车禁止在下列道路以内区域行驶:
  东环城路--北环城路--西环城路--越野路--创业大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南环城路--新城大街。
  六、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三轮汽车均不得在人民大街(南环城路至长吉高速公路入口段)、吉林大路(东环城路至长吉高速公路入口段)、东风大街(兴顺路至兴安路段)上行驶。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机动三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
  八、对违反本通告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收车辆。
  九、对违反本通告通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