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试预约
第三章 考试组织和评判
第四章 考试员
第五章 考场和设施
第六章 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第二章 考试预约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
(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
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科学安排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次,允许申请人同时预约、连续考试。允许摩托车准驾车型申请人一次预约所有科目考试。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考试计划,供申请人查询。
车辆管理所公开考试计划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取消、减少或者变更考试计划。需要追加考试计划的,应当至少在考试前七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对初次申请和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考试预约,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互联网考试预约系统办理。对初次申请和申请增加其他准驾车型考试或者满分考试、实习期满考试、注销恢复考试以及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的考试预约,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办理。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使用互联网考试预约系统,对已按照规定完成注册的申请人办理考试预约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根据考试计划,受理申请人考试预约申请,并于考试前第五日停止受理;对于考试计划未约满的,可以延长至考试前第三日停止受理预约申请。残疾人汽车
(二)通过计算机系统汇总考试预约信息,按以下规则对预约申请人进行自动排序:
1.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按照驾驶证申请受理时间排序;
2.非首次预约科目一或者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的,按照上一次考试时间排序;
3.考试预约成功的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取消约考或者缺考的,按照取消预约时间或者缺考时间排序;
4.同时符合第2、第3目情形的,按照最近一次时间顺序排序。
(三)根据考试计划和申请人排序,由计算机确定考试预约结果,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并在互联网公布,供申请人查询并下载打印考试预约凭证。
(四)对考试预约截止日期及之前申请取消考试预约的,直接予以受理;对考试预约截止日期后申请的,告知申请人到业务大厅窗口办理。
第十条 车辆管理所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办理考试预约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确认身份证明有效。
(二)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情形,并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预约考试条件。符合规定的,受理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或者不符合预约考试条件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提出取消考试预约的,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确认身份
证明有效、核对预约申请信息后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超过六十日未成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的渠道。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考试能力满足本地需求的,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异地申请人预约考试业务,并按以下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
(一)制定异地考试计划,明确异地申请人考试的考场、时间、科目、受理人数,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并在互联网上公布,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选择。
(三)考试计划公布后,按照本规范第九条规定流程和具体事项,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异地申请人进行单独排序,受理考试预约。
(四)考试预约结束后1日内,考试地车辆管理所受理岗将预约信息转递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地车辆管理所。
第十三条 因系统故障、停电、天气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另行安排考试,并及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对无法参加另行安排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考试预约申请及时安排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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