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电动车法律法规
电动车作为一种新颖的清洁代步工具,由于其兼具低噪声、元污染、轻便、价格适中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电动车法律法规,希望大家喜欢。
2017电动车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三轮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三轮电动货车。
(三)残疾人轮椅车:包括机动轮椅车和电动道路型轮椅车。
(四)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最大时速不超过70km/h的低速四轮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及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车的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保险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
第六条 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等规定标准,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九条 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所有人还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鼓励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所有人购买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并发放号牌、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合理设置办证点,方便申领人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办理时间、地点、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电动车登记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残疾人汽车电动车登记号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电动车改装、拼装,影响行驶安全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二)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取得低速载货汽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3)。
驾驶技术参数超出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车,应当取得轻便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F)或普通三轮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D)。
第十六条 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及盗抢备案登记,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七条 电动车应当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残疾人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证。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20万公里。
第十九条 对电动车的通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条 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造成人员伤亡的,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变动现
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二十二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规定。
(三)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但行车正常后应立即返回应行驶的车道。
(五)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六)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不得改变已登记的结构、外形尺寸、构造或者特征。
醉酒后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饮酒后不得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二十三条 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