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建标字第204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86)城设字354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和北京市市政设计院共同编制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专业标准,编号JGJ50--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今后修建的城市道路,以及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大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的重要公共建筑,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这些城市中原有的道路、重要公共建筑,亦应依照本规范有步骤地予以改建。除此以外的中小城镇,有条件的,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亦应积极推行本规范。
    为便于贯彻实施,各地可根据本规范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编制必须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的需要制订。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1.0.4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城市道路设施设计内容 表2.1.1
道路设施类别
执行本规范的设计内容
基本要求
非机动车车行道
通行纵坡、宽度
满足手摇三轮车者通行
残疾人汽车人行道
通行纵坡、宽度、缘石坡道、立缘石触感块材限制悬挂物、突出物
满足手摇三轮车者、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
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坡道式
纵剖面
扶手
地面防滑
触感块材
方便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通行
梯道式
公园、广场、游览地
在规划的活动范围内解决方便使用通行
同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主要商业街及人流极为频繁的道路交叉口
音响交通信号装置
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
    第2.1.2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节 非机动车车行道
    第2.2.1条 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2.2.1-1的规定;
最大坡度    表2.2.1-1
条件
最大坡度%
平原、微丘地形的道路
地形困难的路段、桥梁、立体交叉
2.5
3.5
  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2.2.1-2的规定。
纵坡坡长限制          表2.2.1-2
坡度%
限制的纵坡长度(m)
<2.5
2.5
3.0
3.5
不限制
250
150
100
    第2.2.2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得2.50m。
第三节 人行道
    第2.3.1条 人行道和通行纵坡应符合表2.2.1-1和2.2.1-2的规定。宽度不行2.50m。
    第2.3.2条 人行道应设置缘石坡道的类型、适用条件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面坡型式缘石坡道
 
    适用无设施或绿化带处的人行道,如图2.3.2-1。
  1. 正面坡中的缘石外露高度不得而大于20mm;
  2. 正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12;
  3. 两侧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12;
  4. 正面坡的宽度不得小于1.20m。
  二、单面坡型式缘石坡道 人行道与缘石间有绿化带或设施带时,可设单面坡缘石坡道,如图2.3.2-2。
    1. 缘石应有半径不0.50m的转角;
  2. 正面坡中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
  3. 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