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220.20
R10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557.1—2012
代替DB33/T557-2006
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第1部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Qualifications for the road transport training organization
Part1:O rdinary motor vehicle driver training institutions
2012-08-28发布2012-09-28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33/T557《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分为2个部分:
——第1部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第2部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
本部分为DB33/T557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DB33/T557-2006,与DB33/T557-2006的主要差异为:
——重新界定了标准的范围“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要求归入标准第2部分另行制订;
——在培训车型、管理制度、教练员、教练车、教练场地等章节增加了针对残疾人驾驶培训机构的专项要求;
——对各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车辆总数、培训车型的教学车辆数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嵊泗、岱山、庆元、景宁、磐安等人口较少的县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的要求”;
——重新对人员进行分类,调整了各类人员的资格要求,并按车辆数重新设定了各类人员的配置标准;
——取消了场地的计算公式,重新设定了教练场地的面积要求,增加教练场训练科目设施数量要求。
——修订了教练车的要求,增加新增、变更教练车时的核准备案要求;
——按教学车辆数重新设定了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要求;
——增加训练场内教室的划分和面积要求;
——增加训练场内办公设施的面积要求;
——增加训练场内生活设施的要求。
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嘉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浙江交通技师学院、杭州技师学院、浙江蓝箭万帮标准技术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胡力、陈志顺、仇小军、单翠霞、陈运清、杨承明、蒋乐聪、刘彦林。
本部分代替了DB33/T557-2006,DB33/T557-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T557-2005。
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第1部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1范围
DB33/T557的本部分规定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专业的拖拉机培训学校除外)分类、主体资格、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教练车、教练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和内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21055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
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434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机动车驾驶培训motor vehicle driver training
对需要掌握机动车驾驶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规定学时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以及驾驶技能的培训,使之具备单独、安全驾驶机动车辆的能力。
3.2
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Ordinary motor vehicle driver training institutions
从事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单位。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的单位。
3.3
培训车型training models
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等。
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根据教学车辆总数和培训能力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类要求见表1。
表1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类及培训能力要求
残疾人汽车
机构分类教学车辆总数要求培训能力要求
一级大于80辆(含)具备不少于三种车型(摩托车除外)的培训能力,每种培训车型不少于1辆。
二级大于40辆(含)具备不少于两种车型(摩托车除外)的培训能力,每种培训车型不少于1辆。
三级
大于20辆(含)具备一种车型(摩托车除外)的培训能力。
专业从事摩托车驾驶培训的机构,摩托车总数不少于20辆;一级、二级、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摩托车培训的,其摩托车总数不少于5辆。
5主体资格
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6组织机构
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教学、教练员、质量、财务、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等管理的内设机构。
7管理制度
7.1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求见表2。
表2管理制度要求
序号管理制度内容要求
1诚信承诺制度
包括诚信内容、承诺形式、承诺履行、投诉管理以及违反承诺处理等2收费管理制度
培训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监管,以及公示收费标准等
3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落实行业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措施,教学实施计划制定、检查,培训学时与驾驶培训记录使用与核实,以及培训质量评估
4教练员管理制度包括教练员聘用、继续教育、评议、考核(包括执教能力、培训质量、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公示教练员名单和培训质量排行榜的公布
5学员管理制度
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学员纪律以及学员文字和电子档案管理等
6结业考试管理制度
包括考试方式、监考、补考、考试成绩评定和结业证的发放等
7档案管理制度
包括学员档案(学员登记表、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和教练员档案的管理
8责任倒査制度包括对学员取得驾驶证后,在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程序及对负责人的处理等
9教练场地管理制度包括教练场地的封闭设施、训练区安全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保障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
10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检查、检测、技术等级、行驶里程记录的管理
11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检查、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报告、安全应急措施预案等
7.2开展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还应建立包含残疾人驾驶培训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等保障制度。
8人员
8.1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学负责人、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结业考核员、计算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8.1.1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
8.1.2教学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汽车类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
8.1.3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且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