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次违法行为中被记分两次及以上时,应分别计算并累加分值。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裁决,原处罚决定被变更或撤销,相应记分分值也会被变更或撤销。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达到12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需要在15天内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研究,参加研究后需要参加考试。如果考试合格,记分会被清除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如果考试不合格,则需要继续参加研究和考试。如果拒不参加研究或考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车辆管理所还会要求其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参加考试的驾驶人需要按照其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进行考试。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未达到12分,但已缴纳,则记分会被清除。
残疾人汽车如果记分未达到12分,但尚有未缴纳,则记分会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如果换领机动车驾驶证,也需要接受审验。持有特定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需要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天内接受审验,但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则可以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如果持有其他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则需要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天内接受审验。驾驶人可以选择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其它地方参加审验,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内容包括:(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2)身体条件情况;(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研究和考试情况。
驾驶人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或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需要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研究,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如果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或未按规定参加研究、教育和考
试的,将不能通过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需要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每三年需要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审验时,需要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期。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实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
的实标志(附件5)。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在实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76条规定了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6)。而对于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则应佩戴助听设备。
根据第77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出现死亡、提出注销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患有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吸食、注射后驾驶机动车、未换证超过一年、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于出现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而对于出现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也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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