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7.30
∙【字 号】红桥政发〔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已于 2022年7月14日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红桥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30日
天津市红桥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十四五”时期是我区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中心城区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
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天津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天津市红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残疾人民生和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不断增强残疾人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残疾人生活品质得到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发展需求得到新满足,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残疾人基本民生持续改善,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更加落实,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均
等化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残疾人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水平明显提高。无障碍社会环境持续优化,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残疾人事业基础保障条件明显改善,质量效益大幅提升。
天津市红桥区“十四五”时期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主要指标
序号 | 指标 | “十四五”目标 | 属性 |
1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 残疾人汽车 100% | 约束性 |
2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覆盖率 | 100% | 预期性 |
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5 | 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0% | 预期性 |
6 | 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5% | 预期性 |
7 |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 97% | 约束性 |
8 |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90% | 约束性 |
9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 90% | 约束性 |
10 | 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 | 2189户 | 约束性 |
11 | 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 | 1000人 | 预期性 |
到2035年,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物质与精神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平等包容的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残疾人充分享有平等参与、公平发展的权利,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
二、重点任务
(一)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1.健全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救助政策。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切实做好保障救助工作。做好符合条件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切实减轻残疾人患者医疗负担。加强对困难残疾人的临时救助,特别做好遭遇重大变故出现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急难救助。(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残疾人基本社会福利制度。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孤残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实施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补贴,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和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政策。公共文化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落实持证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补贴政策,做好符合条件持证精神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医保局和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促进残疾人参与及享有社会保险。落实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提高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重度残疾人可免缴城乡保险直接享受政策待遇。推进残疾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支持就业残疾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失业残疾人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区残联、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按照本市公共
租赁住房对残疾人优先的相关规定优先安排,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步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区住房建设委、区财政局、区残联和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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