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6.08
【字 号】锡政办发〔2020〕24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0〕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和《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0〕45号)精神,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对象,通过申请、公示、审批等程序,并办理有关手续,可享受有关保障和救助。
 
第二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8%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将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 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上述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补足生活补贴。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第六条 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精神、智力非重度残疾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发放生活补贴。
  第四、五、六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三章 社会保险
 
第七条 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作为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最低档次缴费标准,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全额补贴。有条件的地区补贴对象可扩大到其他残疾人。
 
第九条 对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员,按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3 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会福利
 
第十条 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为其购票和进站、上下机(车、船)提供方便,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可予免费携带。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相关手续后,免费搭乘公共汽车、地铁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停车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对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临时停放的残疾人合法驾驶的车辆,在规定时间内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二条 残疾人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网络服务和通信流量等费用予以优惠。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有线数字电视月租费减半收取。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活动中心等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盲人、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必要的陪护人员可以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第十四条 对16周岁及以上且无业,并经专业评估生活自理困难的残疾人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护理服务补贴。
  (一)集中托养。对符合条件并进入经认定的残疾人集中托养专业机构的低保和低收入家
庭中视力、肢体、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按全护理、半护理、无完全行为能力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200元、900元、600元;其他家庭上述对象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二)居家安养。对经生活自理能力专业评估并符合居家安养条件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视力、肢体、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护理服务补贴;其他家庭上述对象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三)日间照料。对进入日间照料机构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护理服务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四)对进入庇护工场、工(农)疗站机构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护理服务补贴。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城乡统一标准发放;低保家庭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城乡统一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教育援助
 
第十六条 全面落实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享受全过程免费教育待遇。
残疾人汽车
  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实行免费教育。在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资助标准不超过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
  将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全面纳入义务教育,为不能正常到校上学的残疾儿童,以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教育安置。
  残疾学生就读公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院校,学费据实报销;就读民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院校,学费按照不超过本地区同类公办院校学费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 实施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助。
  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含在特教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给予1000元教育专项补助,其中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增加1000元。
  残疾学生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每人每学年给予1500元教育专项补助,其中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增加1000元。
 
第十八条 实施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专项补助。
  对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父母(或直接抚养人)是残疾人的高中和全日制大专以上的学生,每人每学年分别给予1000元和1500元的助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