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认定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九条,本法中下列⽤语的含义: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驶的供⼈员乘⽤或者⽤于运送物品以及进⾏⼯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残疾人汽车(四)“⾮机动车”,是指以⼈⼒或者畜⼒驱动,上道路⾏驶的交通⼯具,以及虽有动⼒装置驱动但设计最⾼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机动轮椅车、电动⾃⾏车等交通⼯具。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3.2 机动车
以动⼒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驶的供⼈员乘⽤或者⽤于运送物品以及进⾏⼯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驶的拖拉机,但不包括虽有动⼒装置但最⼤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机动轮椅车、电动⾃⾏车。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已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代替,但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规定仍有意义)中规定:
(⼀)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机械车;
(⼆)⾮机动车是指以⼈⼒或者畜⼒驱动,上道路⾏驶的交通⼯具,以及虽有动⼒装置驱动但设计最⾼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机动轮椅车、电动⾃⾏车等交通⼯具。包括⾃⾏车、三轮车、⼈⼒车、畜⼒车、残疾⼈专⽤车。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20/40标准”备受瞩⽬——“40公⽄以上、时速20公⾥以上的电动⾃⾏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机动车范畴”。
实务中关于是否属于机动车有争议可以进⾏鉴定,没有鉴定的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概率⼤,电动三轮车按照机动车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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