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残疾人汽车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12.01
施行日期
2015.12.01
文号
津政发〔2015〕30号
主题类别
残疾人保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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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15〕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日
  天津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为主攻方向,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普惠特惠政策和权益维护体系,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与全市人民一道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托底保障。突出政府责任,全面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针对残疾人的残疾等级、残疾类别、年龄阶段、实际收入等情况,健全完善普惠、特惠政策措施,通过制度安排给予精准帮扶,保障基本生活,解决他们的特殊困难。
  坚持市场供给、多元服务。突出市场作用,满足残疾人多样化服务需求。政府在搞好基本公共服务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制定规则、严格管理,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多元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益。
  坚持社会帮扶、残健融合。突出环境营造,积极引导全社会扶残助残和残疾人自强自立。倡导人道主义思想和现代文明理念,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公益帮扶,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努力形成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
  坚持统筹协调、均衡发展。突出结果公平,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面小康进程相适应。坚持残疾人物质保障、精神引导并重。努力缩小我市城乡、区域和体间残疾人事业发展差距,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资源互补、共建共享大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福利补贴制度协调统一、有效衔接,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保障,特殊困难得到有效解决,就业更加充分,收入差距与社会平均水平进一步缩小。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市场资源配置和提供服务功能有效发挥,残疾人需求得到满足,生活更加舒适便利。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明显提升,文体活动更加丰富,融入社会程度增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主要任务
  (一)扎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1.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和保障力度。确保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各区县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并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基本康复和照料服务。健全突发性困境残疾人家庭临时救助长效机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加大救助力度。健全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健全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完善低保、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金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对进入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给予住宿、交通、生活等补助。建立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对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通信等费用给予优惠或补贴。完善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待遇,加快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地铁法规政策。(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3.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低保、重度残疾人参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政策。全面落实重度、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及优抚对象家庭中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全额补助政策。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和康复机构数量。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4.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农村城镇化和宅基地换房中,区县及街乡镇要给予政策扶持,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拆、还迁时,在住房楼层、面积、费用上得到相应照顾。(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残联、市建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积极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1.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认真贯彻中国残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我市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
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奖励力度,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予以处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纳入区县各类产业创业孵化园区(基地),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支持兴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支持开辟残疾人家门口就业、居家就业和网上就业等渠道。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管局、
市总工会,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3.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扶持有农业的区县兴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贫基地,实现精准扶贫。加强对扶贫基地和扶贫项目的信贷支持,对运转稳定、有发展前景、能惠及众多残疾人的基地和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帮扶。我市各机关和单位要直接联系扶助农村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深入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建立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结对子”联系帮扶机制,促进具备条件的帮扶家庭掌握实用技术、拥有或参与致富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农村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市农委、市残联、市商务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4.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引导培训机构根据残疾人自身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参加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依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成果展示活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
查处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生产事故、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加强我市各级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人才培养。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专业化康复服务。(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统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落实我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及后续行动,推行全纳教育,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相衔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配
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贯通的残疾人教育培训体系。全面落实残疾人享受各个教育阶段的免费、补贴或助学金政策。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鼓励和扶持大中专院校开办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院系或专业。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联合办学。加强特教师资培养,提高特教津贴标准,对从事随班就读工作、送教工作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教师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补助。(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3.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现合理布局。继续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建立以市级残疾人服务设施为龙头、区县残疾人服务设施为骨干、街乡镇残疾人服务设施为基础的残疾人服务设施网络。市级残疾人服务设施发挥服务示范指导作用,区县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承担基本服务。建立健全我市各级残疾人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残疾人服务设施作用的有效发挥。按照国家规定的省级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发挥服务示范带头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4.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
22号),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目标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建设、管理标准,确保本辖区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小区的无障碍设施完好使用。确保既有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达标,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视觉引导等系统。依法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逐步实现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加快公益网站无障碍建设。鼓励市和区县电视台开办电视手语栏目,播出新闻节目时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各公共图书馆创造条件设立盲人阅览室或盲人阅览区,配置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鼓励食品药品外包装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网信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