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增强残疾人自信心和自尊心,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第六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职业技能大赛”)的竞赛活动。
    第三条 职业技能大赛是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旨在通过比赛选拔优秀的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推广残疾人职业技能,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脱贫致富。
    第四条 职业技能大赛依法保障参赛者的人身安全和知识产权,竞赛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五条 职业技能大赛的主办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职业技能大赛的组织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就业促进会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第七条 职业技能大赛的评审单位为职业技能大赛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职业技能大赛的竞赛项目包括:电脑操作、平面设计、服装设计、木工制作、烹饪、美发、美甲、机械维修、汽车维修等。
    第二章 竞赛流程
    第九条 职业技能大赛采用分区选拔、终审入围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职业技能大赛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选拔赛。
    (二)选拔赛合格者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入围者,入围者参加职业技能大赛终审。
    (四)职业技能大赛终审后,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同时颁发参赛证书。
    第十一条 选拔赛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竞赛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参赛者的人身
安全和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选拔赛和职业技能大赛的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组成,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公开,评审委员会应当做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入围者。
残疾人汽车
    第三章 参赛者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 参加职业技能大赛的残疾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愿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大赛。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残疾证明。
    (三)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知识,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和工具。
    第十四条 参赛者应当遵守职业技能大赛的规则和竞赛纪律,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十五条 参赛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参赛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参赛者应当承诺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如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赛者应当保持良好的竞赛精神,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纪律,尊重他人,团结合作,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第四章 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大赛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得分排名前三名的参赛者。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大赛还可以授予组织奖、技能创新奖、优秀指导老师奖等,以表彰为职业技能大赛做出杰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大赛的获奖者,将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证书和奖金等奖励,同时获得相关媒体的广泛宣传报道。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大赛的获奖者还可以参加国内外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和培训,提升自身职业技能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联合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前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相关规定和解释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解释和修改均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联合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