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7.06
【实施日期】202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
第三章 出行无障碍
第四章 信息无障碍
第五章 服务无障碍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加快无障碍城市建设,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按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规划、设计、改造和管理城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统称有需要者)出行、交流信息、享受服务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条 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并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技术支撑、共建共享。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辖区无障碍社区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团组织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
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区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
第六条 建设无障碍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共同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融资、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无障碍城市建设。
残疾人汽车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无障碍城市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效衔接,建立本市无障碍城市数据信息平台,推进无障碍城市建设数据互联互通和智慧化应用。
第八条 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拓展可视、可听、可行、互动式的应用场景、产品和服务,让有需要者能够平等、便捷地共享科学技术发展成果。
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市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其他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有效衔接。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实施计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无障碍城市建设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修改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设施、产品、信息以及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标准。
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团组织借鉴国际经验,组织制定无障碍地方标准,健全完善无障碍设施和产品检测认证制度。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制定和完善无障碍企业、团体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地名、公共场所名称和导向标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做到规范、准确,针对性、指引性强,无歧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上述标识。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际化城市建设要求,组织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中英文城市导向标识标准。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无障碍城市建设的规划、标准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有需要者的意见;涉及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定人的,还应当征求相关特定人代表的意见。
第三章 出行无障碍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标准要求,构建无障碍居住、道路通行和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既有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报送无障碍设计内容。未报送无障碍设计内容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施工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质量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残疾人联合会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试用意见:
(一)道路、轨道交通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
(二)学校、医院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金融、邮政、通信以及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场所;
(五)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其他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
专门为儿童设计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妇女联合会组织儿童代表试用。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建筑物、设施、场所不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专门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有需要者提供服务的场所,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不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进行改造。属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无障碍改造的,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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