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江苏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费),是指本省范围内依法依规设立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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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
第五条  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停车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住宅小区前期(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的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外,其他依法依规设立的停车设施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下列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依法施划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政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五)公安、交通等部门指定的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强制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六)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临时停车设施;
(七)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收费监督管理政策,指导推进全省停车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停车收费实施细则。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定价权限,制定本地区停车收费具体标准,实施停车收费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管理者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各地逐步建立停车收费定价机制,并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收费水平。
第九条  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收费,应当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停车收费书面申请文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
(四)停车泊位布置图以及场地所在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含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部门审批备案的资质证明;
(六)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建设与运营成本、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需状况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资源集约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供需状况、服务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
第十二条  停车收费应当区分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差别化收费可以采取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辆高于小型车辆等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