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条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
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 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 机动轮椅车和电动二轮车。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按照机动车进行 登记及通行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 修、登记及通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和县(区)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
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行业的监督管 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的监 督管理和流通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二手电动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销售者占道经 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电动车废旧电池的收集、贮 存、转移、处置、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电动车非法从事道路运输 经营的行为及对电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通行 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管理的相 关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委托 协助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 文明驾驶电动车等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电动车驾驶人的道路 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应不少于 2 次。
第五条 鼓励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办理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
第六条 电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和要求,加强标准管理和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

组织生产电动车。
第七条 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实设计最高时速、整车 质量、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记录销售日
期,电动车品牌、型号,合格证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 件号码,销售发票号码等信息,
第八条 销售电动车,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 销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类型,是否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 件等基本情况。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车因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无法在本 市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商退货或更换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的电动车。
第九条  电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台账,记明维修 车辆号牌号码、维修项目和维修金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电动车外形特征与技术 参数,加(改) 装车箱、棚架和遮雨伞(蓬) 等。
第十条  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 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 业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 理。严禁随意处置废旧电池,污染环境。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残疾人汽车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登记:
(一) 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 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 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
(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二条
防盗设备。
第十三条

鼓励在本市范围内行驶的电动车,安装定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电动车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