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型及分类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的区别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包括: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瓶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农用运输车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等。
二、机动车分类的具体标准
1、大型汽车:指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各种汽车;
2、小型汽车:指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车长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
3、专用汽车:指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汽车、汽车吊车等;
4、特种车:指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车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等;
5、有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
6、无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装有轮胎或车轮的车辆;
7、电瓶车:指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
8、三轮摩托车:指总质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9、二轮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或等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 km/h,一般都在40 km/h左右;
10、轻便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小于或等于50毫升,供单人乘骑,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11、四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质量不大于1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
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12、三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9千瓦,载质量不大于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公里/小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13、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千瓦(20马力)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14、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15、手扶拖拉机:指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
16、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指设计行驶速度在10公里/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17、全挂车:指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他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18、半挂车:指本身无动力,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三、非机动车分类的具体标准
1、电动自行车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技术要求:
①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强制性条款)
②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
③脚踏行驶能力: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④续行里程: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
⑤最大骑行噪音: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速度电助动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
⑥百公里电耗:以电动骑行(电动助力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
1.2KWH;
残疾人汽车
⑦电动机功率: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⑧制动性能: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的以20km/h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
2、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技术要求:
①汽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ml;
②整车净重:不大于40Kg;
③脚踏行驶能力:在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④起动性能:应能在-5到30摄氏度环境温度范围内顺利起动,启动时间不超过15S;
⑤怠速污染物排放量:一氧化碳不大于4.5%,碳氢化合物符合要求;
⑥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
⑦最高车速骑行噪音:以最高车速作匀速行驶时的噪声应不大于72dB(A);
⑧经济油耗:经济车速油耗应小于1.5L/100km;
⑨制动性能:以最高车速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不大于4m;
⑩最低空载稳定转速(怠速):应小于2200r/min,能稳定转动10min,波动率小于10%,运转10min后,突然开大节气门,汽油机不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