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等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2.28
【文 号】建标[2013]37号
【施行日期】2013.0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
  (建标[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市政管委)、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信息化厅、经委、经贸委)、通信管理局、民政厅(局)、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局、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十一五”以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成效显著。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显著提高,残疾人、老年人等体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便利。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为我国依法全面、系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法制保障。深入开展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决定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创建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要共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全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指导市、县认真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逐步开展乡(镇)、村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密切合作,认真组织实施《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标准》(附件1)和《创建无障碍环境县工作标准》(附件2)。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和创建工作标准,于2015年对各地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无障碍环境建
设成绩突出的市、县予以表彰。
  附件:1.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标准
  2.创建无障碍环境县工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附件1
  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标准
  一、目的
残疾人汽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明确创建无障碍环境市的基本要求和项目指标,为各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无障碍环境市的创建提供指导,制定本工作标准。通过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全社会成员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市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规定指标为创建无障碍环境市的基本工作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努力提高改造比例和建设内涵,丰富改造内容,并逐步开展乡(镇)、村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三、组织管理
  (一)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铁道、财政、发展改革、民航、公安、教育、宣传、广电、旅游、商务、银行、卫生、残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三)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该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同步进行无障碍改造,且应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工业和信息化、广电等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铁道、交通运输、民航、公安、教育、旅游、卫生、邮政、电信、金融部门应按照《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10083)、《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5062)、《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等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切实推进相关无障碍设施建设。
  宣传部门应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体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应切实抓好本部门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五)制定既有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加强管理和维护,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对侵占、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依法处罚。
  (七)建立有效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体的监督作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
  (八)组织开展对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执行无障碍相关
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
  (九)有关建设设计单位的专家组成无障碍环境建设技术指导组,承担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划、施工、改造和特别环境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组织开展无障碍宣传工作,制作播出无障碍公益广告、宣传片、专题片、印发宣传资料,提高公众的无障碍意识,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道路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
  1、缘石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