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LNG销售合同
供方:
需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汽车天然气价格定义:
本合同中出现的以下措辞具有如下所述含义:
1、“液化天然气”英文简称:LNG指在常压或略高于常压下液化了的低温液态-162℃的天然气;其主要成份为甲烷..
2、“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的连续日历期间..
3、“供气起始日”;指缔约双方共同约定的一个具体日期;即首次液化天然气买卖交接日..
4、“气质”;指液化天然气的质量..
5、“日供气量”;指自供气之日起至期终;由需方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的每日供用气量..
6、“交接点”;指供方实施液化天然气的计量交接、需方获得液化天然气的地点..
7、“液化天然气价格”;指供方在交接地点向需方交付的每吨液化天然气的价格..
8、“夏季”;指按连续的公历计时;每年的4月 1日至 9月30日..
9、“冬季”;指按连续的公历计时;每年的10月1日至下年的3月31日..
10、“销售量”;指供方销售给需方的液化天然气;在标准状态下测量得到的吨数..
1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12、“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1立方米体积的液化天然气数量;具体以出厂时检测的密度为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格执行..
第一条 产品名称、供货期限、价格确认、供货数量
1、产品名称:液化天然气LNG..
2、供货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价格确认:本合同采取甲方配送方式供应;配送到岸价: 元/吨见****能源LNG产品价格确认函;在合同期限内;如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则以供、需双方协商调整后的****能源LNG产品价格确认函为准..
4、供货计划数量: 吨/日或 吨/周或 吨/月;合计 吨/年..
第二条 产品质量标准
在合同期限内;供方交付给需方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17820-2012天然气中所规定的二类天然气标准;供方定期向需方提供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条 运输方式、配送到岸地点、收货人及电话
1、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2、配送到岸地点:
3、收货人及电话:
第四条 供货计划、供货时间
需方需提前3日将每批次计划用量和供货时间加盖业务章以传真或扫描件形式提交供方;但该计划不得超过本协议第一条第4项的标准;供方在1日内确认;并将确认函加盖业务章后以传真或扫描件形式回传至需方..
第五条 产品交、接点及产品所有权转移时间
1、产品交、接点:需方储罐接口法兰处..从开始卸液时刻起;产品的风险即转移给需方;未卸液之前;产品的风险仍属供方;卸液结束后;需方接收人员须在供方出货计量单上签字确认..
2、产品所有权转移时间:产品在越过交、接点时所有权转移;但需方未全部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供方保留所有权..
3、供方配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后、卸液期间;并至供方车辆离开需方指定地点期间的安全义务和安全责任由需方承担..
第六条 计量方式、囤车
1、本合同项下的产品采用汽车衡称重计量;计量以供方出货计量单为准;需方可以采用汽车衡复核;计量差供方出货计量单-需方复核量在±200Kg/车之内的属于正常量差;供需双方互不补偿和追究..计量差超过-200Kg/车以上的;结算量=出货计量单量-超出部分量;计量差超过+200Kg/车以上的;结算量=出货计量单量+超出部分量..产品到达配送到岸地点卸液完后;需方接收人员需在出货计量单签字确认..
2、在供方汽车衡定检时间之外;需方要求检定汽车衡的:若检定结果显示供方汽车衡测量的误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原计量值不予调整;需方承担检定费用;若显示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供方承担检定费用;计量值调整方案由双方另行协商..
计量争议期间仍以供方的数据为结算依据..
3、囤车:供方LNG运输车辆到达需方接收点;需方须在24小时内完成卸气..如24小时内未能
完成卸气的;自满24小时开始;每增加一小时;需方须向供方支付 50 元/小时的囤车费;不满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第七条 检验标准
供方交付需方的天然气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610-2014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谱法..
第八条 价格调整
1、合同期间遇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及供方供气气源单位调整天然气气源价格时;卖方价格按比例同步调整..
2、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政策性调整如电力价格等造成LNG生产成本调整;供方有权就LNG出厂价格作相应的调整..
3、合同执行期间如遇LNG市场供需状况变化;供需双方若对价格进行调整;应遵循长期合作、互利双赢的原则..
4、若供方供应的LNG密度发生变化时;要凭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LNG组分检验报告的数据调整液化天然气的价格..
5 、供需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价格调整;另一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反对的;视为接受该价格调整..
6、除本条第5项所述情形外;价格调整由供需双方签订价格暂行条款;该条款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原执行价格暂行条款终止..
第九条 付款、结算、开票
1、付款:采用全额预付款方式;预付款金额为每批次计划量所需全部金额;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按批次计划量供货..供方收到预付款后方才安排供货计划..
2、结算:货款按需方实际提货数量每月结算;每月25日为结算日;供、需双方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结算..需方的预付款不足以支付结算款的;需方应在结算完成后三日内补足结算款;否则视为违约..
3、开票:供方按结算货款金额开具产品增值税发票;由供方将发票快递给需方..
第十条 合同变更
供、需双方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责任解除
1、需方未按计划完成提货量的;未提货部分;供方有权转售..供方因无法转售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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